与此同时,前文对素瑟产品所含成分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另外,前文中部分产品以及成分所说的“消炎”、“抗炎抗过敏”等字眼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这种行为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同时,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可以看出,“抗过敏”并不是化妆品所具有的功效,超出了化妆品的定义,属于超范围宣传和宣传医疗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