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3月16日讯】(鲁网)近期,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莲公司”)与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受到舆论关注。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慈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与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欧瑞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关人士分析指出,欧瑞莲此次起诉淘宝及新世界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败诉,如果有大量直销产品出现在其他电商平台,说明直销企业的制度设计有缺陷,渠道管理制度或存在问题。 据欧瑞莲官网显示,欧瑞莲品牌源于瑞典,于2006年取得中国直销经营许可。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开信息中,欧瑞莲在中国江苏、广东、四川等8个地区设有支机构,服务网点69个,分布在分布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南京市、济南市等地区。直销产品方面,欧瑞莲共有化妆品和保健食品两大类67种。可以看出,欧瑞莲直销网络在国内分布较广,但此次欧瑞莲败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却暴露了欧瑞莲对渠道管理或存在一定缺陷。 证据不足欧瑞莲起诉淘宝等不正当竞争遭驳回 该判决书显示,欧瑞莲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未举证证明涉案店铺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欧瑞莲”品牌产品。案件中,欧瑞莲认为其字号“欧瑞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其产品仅在线下通过授权代理商进行销售,不允许在线上销售。 资料显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慈素荣在涉案店铺内所销售的沐浴露及香水产品描述中注明“欧瑞莲官方正品”,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应就上述产品系假冒“欧瑞莲”品牌的产品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仅以其“欧瑞莲”品牌产品不允许在线上销售为由主张涉案店铺销售的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但销售渠道与产品本身是否为正品并无必然关联,在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店铺销售的沐浴露及香水产品系假冒“欧瑞莲”品牌产品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的上述主张,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要求慈素荣就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针对其2018年1月3日、1月16日对涉案店铺发起的两次投诉,在慈某某申诉时提交的《授权证书》中,新世界公司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其字号“欧瑞莲”,但其仅提交了2018年1月3日投诉时的相关申诉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举证证明针对其2018年1月16日投诉的申诉材料中包含了新世界公司出具的使用其字号的《授权证书》,故对原告主张新世界公司针对其2018年1月16日的投诉出具《授权证书》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