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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参与“乐淘呗呗”APP,因涉嫌传销被罚款

时间:2024-03-14 12:48来源: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海北州市场监督管 点击:
 近日,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打击传销典型案例,海晏县有三人因参与“乐淘呗呗”APP涉嫌传销被处罚,每人罚款2000元。

【直报网北京3月14日讯】(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打击传销典型案例,海晏县有三人因参与“乐淘呗呗”APP涉嫌传销被处罚,每人罚款2000元。

2023年8月28日,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海晏县公安局《关于“乐淘呗呗”涉嫌网络传销案件的移交函》,称海晏县居民李开花、曹启花、张永才涉嫌参加传销行为。经县市监局领导批准,遂对三名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开花于2022年8月份通过湟源籍名为颜久存的人(已另案处理)接触“乐淘呗呗”APP后,通过实地查看缴纳60000元至“乐淘呗呗”APP成为线上会员。当事人曹启花于2021年12月份通过颜久存注册“乐淘呗呗”APP会员,注册后缴纳3500元成为线上会员,期间投资共计20000元。当事人张永才于2022年5月份通过曹启花接触“乐淘呗呗”APP,缴纳3000元成为线上会员,期间投资共计30000元。通过对三名当事人询问,获悉“乐淘呗呗”APP是通过线上认购一定数量的商品,获得返利,该APP中认购商品方式为认购10件只发1件,其余9件由“乐淘呗呗”后台进行销售,当事人认购商品的七日后返还利润。“乐淘呗呗”APP中认购商品越多,返还利润根据认购数量增长,同时介绍会员在介绍人会员名下会有积分返利。

三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属于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三名当事人作出了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意义:

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本案中,案件查办机关对三名当事人进行了顶格处罚,也即最重的处罚,意在向传销违法行为利剑高悬:传销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还潜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是国家重点打击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公民个人参与传销的行为也不列外。

加强打击传销行为宣传。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宣传打击传销工作中,一定要切实负起“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向广大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宣传传销的线上线下隐蔽形式,告知经营主体和群众在投资时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摒弃“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的贪念,谨防上当受骗。

原文:【典型案例】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传销典型案例

(原标题:三人参与“乐淘呗呗”APP,因涉嫌传销被罚款)

责任编辑: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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