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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多级分销商业模式是否涉“传”?(2)

时间:2019-12-03 14:44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 点击:
社交电商涉传案件查处的困境 第一,主体认定有待细化。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社交电商经营模式下主体认定的真空情况,但在

社交电商涉传案件查处的困境

第一,主体认定有待细化。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社交电商经营模式下主体认定的真空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进一步细化。对于通过社交电商平台上的店主或者代理商,其市场定位如何确定?其在整个社交电商业务链条中承担的是销售职能,前端的采买,后端的物流,客服均不用其承担,《电子商务法》中对此类人群如何定位?如果比照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定位,那么其必须办理相关的证照,并享受及承担相关的责任权利。目前《电子商务法》中对这块没有进行说明,或者说比较含糊,需要相关部门给出进一步的实施细则以及具体规定。

第二,案件查办存在困难。

电子商务的诞生打破了交易的时空限制,披着社交电商的外衣从事非法传销的案件往往牵涉多省市,就目前的技术能力完全可以做到去中心化,不需要实际的办公点,服务器完全可以设立在境外,资金往来均可以通过移动支付来实现,这个是与传统的传销形态迥然不同的,再加上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手段以及能力上的不足,这无疑给社交电商涉传案件的查办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从立法本意去深入理解法律法规,加大软硬件的投入,提升执法办案技能,要做业内人士,了解理解新型商业模式的运作特点。

第三,立法缺陷亟须调整。

《禁止传销条例》是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距今已经有14年了,该条例颁布之初,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其颁布时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线下传销行为,且条例中对于传销行为的法律界定只设定了传销的形式性特征,这本身在立法实践中就比较少见。用14年前颁布的条例来规制近乎3年一变的电子商务发展中涌现的新型商业模式,也着实不够与时俱进。简言之,社交电商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其固有的特征要求社交电商比一般电商平台更需要采用多级分销的经营模式,但若仅依据商业行为的形式特征来判断社交电商的多级分销商业模式是否合法,可以说所有社交电商第三方平台的多级分销商业模式都会被误认为属于社交电商传销,会错杀一大批有开创性的创业者,也有悖于“审慎监管”原则。因此,我们的立法修法工作应与时俱进,应与时代的发展、新事物的涌现相适应,同时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有效促进与保护新业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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