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一览 【直报网北京3月13日讯】(新浪潮)3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上海市二中院的《康宝莱(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延亮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康宝莱(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延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557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康宝莱公司向李延亮额外支付经济补偿482,242元的原审判决。 这一判决,在李延亮被解职、李延亮加盟汉德森两个行业热点之后,掀起第三波热点:李延亮“讨薪”,赢了! 保密义务 康宝莱:康宝莱公司在中国上市H24产品的商业计划和策略系商业秘密,李延亮故意向康宝莱公司竞争公司即其现在服务公司汉德森公司泄露了康宝莱公司的商业计划。 李延亮:H24产品已经在公知范围内,不存在保密问题。 法院:康宝莱没有直接证据证实 禁止招揽义务 康宝莱:如果没有李延亮的招揽和劝诱,又如何有近150多名人员跟随李延亮离开康宝莱公司。 李延亮:在期限内李延亮未进行招揽、劝诱、征募或鼓励任何公司员工离开公司,康宝莱公司提出150多人离职,未能提供离职人员的离职时间、离职理由与李延亮存在关联等事实。 法院:康宝莱没有确凿证据 交接 康宝莱:公司已通过李延亮律师多次催促李延亮要求签署与广东省康宝莱公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的文件,其拒绝配合完成变更手续的态度和意图是相当明确的。 李延亮:康宝莱公司未向李延亮明确具体要求 法院:并不能归责于李延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