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监管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严格监管直销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直销企业经营行为、严格监管直销企业关联主体、加强对直销行业发展指引、建立健全直销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六个部分,共23条。四部分都是关于监管,可以说,从严监管是该“意见”的主基调,这从《意见》“基本原则”就看得出来。“基本原则”包括四条,第一条就是“坚持从严监管”,其他三条分别是坚持综合施策、坚持企业主体、坚持创新发展。再比较一下“征求意见稿”,也能看出其间的变化。“征求意见稿”的基本原则是五条: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科学监管,坚持行业自律,坚持创新驱动。由此可见,从“征求意见稿”到《意见》,“底线思维”的表述变成了“从严监管”,监管的基调变得更加明确。 产品是企业的生命线,直销企业概莫能外,因此,从严监管的第一关注对象就是产品质量,包括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产品质量抽检、加强不合格产品的跟踪处理等。《意见》明确:“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直销企业相关许可证照,直至其退出直销市场。” 关于直销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意见》要求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直销企业培训会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广告宣传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直销员招募和经销商合作的监督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培训会议的监管,《意见》明确:“对直销企业举办的含产品推介、营销模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的培训会议活动,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宣传直销员报酬、虚构事实等内容,是否存在借会议形式开展现场销售等行为。”关于经销商管理,“发现直销企业纵容或默许经销商从事直销和传销活动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其退出直销市场。” 《意见》专门辟出一部分规定“严格监管直销企业关联主体”,可见对于直企关联主体监管的重视。首要的一点,就是“压实直销企业对关联主体经营规范的主体责任。”《意见》提出,“指导直销企业根据直销员、服务网点和经销商等关联主体数量配备相应比例的巡查人员,经常性、全覆盖开展巡查暗访,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和销售各环节醒目是否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语,同样是直销企业的责任。 关于企业的关联责任,《意见》指出,“发现关联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的,要对直销企业进行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而更不能容忍的,是挂靠中的违法行为,“发现非直销企业或团队挂靠直销企业,利用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队伍、物流体系、结算平台等资源从事违法活动的,对涉案直销企业要一并查处。对有证据证明关联主体的违法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教唆的,要按规定一并追究直销企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