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1月22日电(张洋 吴琼报道)近日,北京市 公安局大兴分局破获某国际产业集团网络传销案。该集团在半年时间就发展了 500余名人员,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可以说,网络传销借助传统传销与网络 技术的双重优势,已经成为当前传销活动中影响最广、危害最大的行为。 网络传销来势汹汹 互联网技术给传销活动带来了新变化,同时也给政府 相关部门的打击治理制造了新难题。 据国家 工商总局相关人士透露,近年来,一种被称为“嫁接式”的传销模式 逐渐流行。这种传销模式一方面用网络传播方式推销产品,变相收取入门费,并 发展下线牟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年龄大或文化程度低、不具备独立上网能力 的发展对象,当地的骨干代理,通过种种关系接触上述人员,给这些人“ 洗脑”,帮助这些人进行网上登记和输入推介人基本资料。 一些非法经营者采用互联网电子货币结算方式,从事洗钱活动 。网络上的电子数据完全处于虚拟世界中,执法人员很难在网络传销案件中找到 实质性的物证。而且电子证据有别于《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七大证据形式 ,其证据效力在我国仍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对网络传销的证据采 集和固定是当前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 前些年 ,我国在打击传销活动时,基本采用行政处罚。违法成本偏低,使一些犯罪分子 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传销活动难以根治。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 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专门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今,为了逃 避打击,犯罪分子转战网络,在网络上与监管部门玩起了“捉迷藏” 。 双管齐下打击传销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打击网络 传销。一方面,要一如既往开展打击传销活动;另一方面,紧跟形势变化,出台 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唯有双管齐下,在与犯罪分子不断升级的 对抗中占据优势地位,才能彻底铲除传销毒瘤。 自本世纪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 传销条例》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但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在规范对象上,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重 心是网络使用者,不是网络经营者。只有规范互联网经营者,才能抓住牛鼻子,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在执法管理上,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严重,当前我国 互联网主管部门、市场执法部门多头管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给传销人员 提供可乘之机。 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罚的规定并没有撤销,这就使得对传销的处罚有不同的规定。 工商部门在准确把握和用好用足现有执法依据的同时,应加强 对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提出更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建议,推动传销行为监管法律 法规政策的健全完善。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专门打击网络传销的法 律法规,明确监管对象,理清职能部门在打击网络传销中的职责,规范网络交易 活动。 在抓法制建设的同时,还需抓严厉打击,并 且两手都要硬。打击网络传销对调查技术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要提高电子证据 提取效率。为此,要从强化技术保障入手,开发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建立完善网 上巡查制度,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 鉴于网络传销取证的特殊性,要尽快改进专门针对网络传销违法行为的“ 电子取证”调查技术,从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确保和提高电子证据的 证明效力角度出发,尽快出台旨在规范电子证据调查收集方法的规章或文件。 此外,部分网络经营商和广大网络用户也应 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网络运营中,应该加强对广大网络经营商和 网络用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投诉平台,切实增强反传销意识,形成全民抵制 传销活动的氛围。为此,可以成立互联网监管委员会,重点负责互联网信息的审 查工作。凡是发现互联网络传销行为的,一律追究互联网站经营者的责任。应当 尽快出台“休克疗法”,即消费者上当受骗,向互联网监管委员会投 诉,如果互联网经营者不及时采取措施,互联网监管委员会可以立即关闭该网站 ,并且禁止该网站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互联网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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