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月21日电(中国工商报报道) 近日,笔者在福建省福州市一家大型书店购书时,看见一本名为《直销帝国I雏 鹰展翅》的书。笔者发现其中部分内容不符合我国直销管理的相关法规,有的甚 至在介绍我国早已明令禁止的传销。整本书通读下来,笔者发现这竟然是一本宣 扬违法直销和传销的书。更令人诧异的是,该书由某正规出版社出版,并带有书 号,因此可以进入正规书店公开销售。以下是该书内容的几个片段: 片段一:“商场会因为你直接或间接给他们推 荐客户,产生了大量营业额而给你任何好处费吗?当然不会。任何一个商场都不 会因为客人帮助商场分享了他们的产品,而拨出公司利润的一大部分来额外奖励 的。但是我们××公司就会!只要我们能成为别人的生活顾问,多分 享××公司的产品,我们就会因为拥有众多的分享客户而得到 ××公司的酬劳。我们做××事业,就可以拿到世袭奖金 !我们在公司里辛苦3年,公司将照顾到我们三代人!”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 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 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30%。”因此,××公司所规定的这种直销员报酬制度违反了《 直销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 片段二:“当介绍 人带领团队达到整体7万元业绩的时候,××公司就从成本核算中拨 出7万元的5%来奖励团队的领导人,这时候这名领导人也正式成为主任。 ”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 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 益的。”因此,××公司通过发展人员加入公司,形成上下线 关系,并从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给团队领导人的做法,符合《 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举的传销行为的基本特征。 该书封 底的信息显示,该书是所谓直销人必读系列——直销帝国三部曲的第 一本,第二本为《翱鹰有道》,第三本为《鹰翔九天》。笔者又到福州另一家规 模较大的书店,发现这里同样在销售《直销帝国I雏鹰展翅》一书。笔者发现, 除这本书外,书店还销售其他类似书,如《直“消”系统论》、《赢 在直销》、《直销中国系列》等。此类书无不在宣扬“倍增”、 “团队”、“分享”、“世袭”等具有违法直 销和传销性质的营销理念。为了掩人耳目和混淆概念,这些书的书名都回避了 “传销”这一敏感词,而用直销来代替。 不难想 象,那些违法直销和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在给相关人员进行“洗 脑”时,手里也许就是拿着这些书绘声绘色地进行误导宣传。近几年,违 法直销和传销在我国一些地区猖獗,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安定的 社会环境。而依托正规出版社的出版物宣扬这些违法的营销方式,则是目前的一 个新特点,这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 笔者认为,首先 ,作为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 效益,而放松对出版物内容的审查把关。国务院2011年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该条例还规定,不得印刷、发行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 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在进 货后,应当对所购进出版物的主要内容进行审读,查看其中是否存在违反我国法 律法规的内容。同时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广大读者参与审读。书店要承 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一经发现出版物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要立即下架封 存,依合同终止与相关出版发行单位的业务来往,并报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 动配合调查取证。 再其次,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 版活动和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做到“守土有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 能够购买到放心满意的“精神食粮”。对那些出版、印刷、发行、销 售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坚决打击;属于政府关注、社会敏 感的违法出版物,要及时曝光,引起社会重视,让包括违法直销和传销在内的各 种违法营销理念没有传播的土壤。 最后,各级工商机关在查 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中,如发现有相关内容的违法出版物,要及时向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通报,移交案件线索。通过部门联动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杜绝 违法直销和传销产生的社会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