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传销本质 严把“入罪”关 案件立案后,海州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该案体量大,证据繁琐,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庞大,案件如何定性?众多涉案者该如何区分行为性质?办案检察官对比传统传销案件,发现该案呈现诸多新特点:假借“科技+金融+商务”等多重名义炒作,迷惑性强;以公司化方式运作,分工明确,专业性强;线上传销、线下传销相结合,组织性强;拔高宣传平台,宣传度广等。针对这些,办案检察官紧扣案件“命门”,从网络传销的人员架构、宣传内容、公司的收支等方面集中突破,着力解决案件定性问题。 办案检察官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册发现,公司的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会员入门缴纳的会费,购买商品的只占小部分,甚至很多会员根本没有购买产品,公司赚钱的实质在于“下线”的多少、新人的加入以及缴纳的会费。截至案发,公司账面收入2亿多元,其中1亿多元用于托盘,即炒积分为会员制造盈利的假象,此外还用于宣传费用、会议费用、员工工资、网站开发、市场开发费用、归还客户投资款、发放股东分红以及开发下一轮新骗局“大健康”等。部分股东从公司套走大额资金,例如成某通过出售给公司数十万元的家具套现1150万元,王某通过采购字画套现近300万元,卢某以购买房产的名义拿走2000万元等。办案检察官通过对比公司收支明细、传销平台电子数据,确认了买产品送积分系幌子、项目收入来源于发展下线,锁定了其传销本质。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如何对该案中涉及人员进行区分,把好“入罪”关,实现精准打击,成了困扰办案检察官的又一难题。“传销组织通常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一定的组织、领导行为,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办案检察官说。 首先就是要准确认定人员层次。经过专案组讨论研究,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办案检察官将该起传销案件嫌疑人分为发起人、地区传销头目、对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三个层次,分别按照该角色在GGP传销活动中具体所起的作用,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此外,对未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对因证据问题无法确定传销作用的人员严格依法出罪。如朱某、姜某作为直接传销人员,经过退查,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个人的GGP网络图所起的组织、领导作用,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认定其不够罪。 追加逮捕 力求罪当其罚 案件审理中,针对发现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相对于已经逮捕的同案犯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这一情况,海州区检察院及时作出追捕决定。如被取保候审的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GGP项目的发起人之一,对该项目的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传销组织的顶层人员,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否认,且取保候审期间存在不予配合传唤的情形,据此,海州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因案情复杂,海州区法院两次开庭,并于2018年12月29日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卢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与其前罪所犯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该组织其他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80万元不等。被告人对此不服,于2019年1月7日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该案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部分被告人有立功表现,9月25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的罪名及主刑,对部分人员的罚金数额进行了调整,如并处卢某罚金95.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