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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长生露” 长彤生物涉嫌传销和虚假宣传(2)

时间:2021-06-14 00:59来源:人民资讯 作者:人民资讯 点击:
二、虚假广告宣传,违反广告法 如此看来,说长生露是灵丹妙药也不为过,但世间当真有如此良方吗?调查显示,长生露更像是混淆食字号概念的一场骗局

二、虚假广告宣传,违反广告法

如此看来,说“长生露”是灵丹妙药也不为过,但世间当真有如此良方吗?调查显示,“长生露”更像是混淆“食字号”概念的一场骗局。

山东长彤生物公司相关负责人曾向媒体表示,“长生露”产品有两个批号,其中一个是“国药准字”,批号为B20040003。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显示,该批号对应产品为“滋阴强生口服液”。

但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一宗纠纷案中,山东长彤生物公司在为自己辩护时,却明确地提出此产品是食品,非药品、保健品,并且表示“从未将该产品作为药品、保健品进行宣传、销售”。

关于“长生露”是否是药品,还有网友在某药品平台进行过提问。该平台回复称,部分网站展示“长生露”的具体产品名称为“长生露山药黄精复合饮品”,而“饮品”是普通预包装食品的一个分类,只要名称中写了“饮品”的一般不会是药品或保健食品,而属于普通食品。该平台还回复称,“长生露口服液山药黄精复合饮品”可能属于普通食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没有具体的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此外,该平台还提醒消费者,部分网站描述“长生露”的功效等使用大量医药术语,宣称或暗示治疗疾病,且不科学的断言效果,涉嫌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请消费者不要轻信。

然而,已经有很多消费者深受其害。

2021年2月,湖南都市《真相大追击》栏目组曾曝光过这样一起事件:湖南湘潭的郭先生的父亲身患肠癌,但在参加了一场健康讲座后,就拒绝了医院的治疗,转而沉迷于“长生露”。近段时间,郭先生的父亲已经放弃了医院的两次化疗,而家中的“长生露”却越来越多。郭先生还曾尾随父亲来到“长生露”的销售店,却听到销售人员表示,“长生露”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完全不需要医学治疗。这种销售方式让郭先生直呼“谋财害命”!

同时,网络上关于“长生露”的虚假宣传也比比皆是。

无论“长生露”是药品还是食品,其夸大的宣传内容已严重涉嫌虚假宣传。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近些年,该公司多次因为虚假宣传,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2017年9月,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七期)”显示,山东长彤生物公司生产的产品“长生露山药黄精复合饮品”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查封“长生露山药黄精复合饮品”产品2810盒,并处罚款25万元。

2019年11月7日,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假冒伪劣食品集中销毁活动,“长生露”成为在现场被销毁食品数量最多产品。

销毁“长生露”的主要问题是因为标签不合格。标签上“一天服一瓶,一天不衰老,持续天天服,衰老永停止”等标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因此,山东长彤生物公司生产的2800多盒、价值42余万元的“长生露”被罚没,被行政处罚25万元。

2020年,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于8月发布的10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山东长彤生物公司再次上榜。据了解,山东长彤生物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食品广告,其中含有“解决了人体衰老问题”“对癌症、白血病等疑难病症的辅助治疗作用”“使慢性病自然康复”“能抑制肿瘤生长和转移,防止肿瘤复发”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0年3月,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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