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权,纠纷内幕 正如前文所述,无论是在九天绿时期的启动大会上,还是在播加5G电商的奖金制度中,都出现了原始股的字样。而在这些年间,围绕着九天绿传出的原始股纠纷,也引发了不小的轰动,王珍便是九天绿原始股的受害者之一。 据相关裁判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九天绿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不具有发行股票的资质条件。王珍主张陈锡昭代其向九天绿公司购买原始股份16万股,每股2.38元,总金额38.08万元;陈锡昭自认受王健英委托,代王珍向九天绿公司购买股票16万股,每股股价4.2元。陈锡昭自认有代理其他案外人约60至70人向九天绿公司购买股票,购买股票总额大约1000多万元。九天绿公司对王珍及另外其他案件当事人向其公司购买股权的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等相关规定,九天绿公司不具有发行股票的资质条件,擅自以股份公司的股票方式转让股权,且其吸收取得的款项数额已经超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数额,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王珍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王珍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其系基于委托陈锡昭、王健英购买九天绿公司的原始股权,而诉请陈锡昭、王健英返还其尚未购买股权的余款,并没有对其与九天绿公司之间的原始股权认购合同主张实体权益。本案应为一般合同纠纷,而非股票交易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应予以纠正。其次,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九天绿公司与王珍等人之间的原始股权认购行为涉嫌犯罪。再则,即便可认定九天绿公司发起的原始股权认购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也不影响本案王珍请求陈锡昭、王健英返还其尚未购买股权的余款的权利主张,二审法院最终将本案指令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与王珍有类似经历的还有吴双玲,据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吴双玲主张陈锡昭代其向九天绿公司购买原始股份1万股,每股2.38元,总金额2.38万元;陈锡昭自认受王跃燕及另案当事人委托,代吴双玲向九天绿公司购买股票1万股,并支付认购款2.38万元。王跃燕提供的结算单显示,陈锡昭等三人于2016年10月就有关的货物以及九天绿公司的股票17万股的质押问题进行了结算。本案经过二审后,也已被指令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而在近年来,广东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被起诉的次数也早已是数不胜数。 (图片来源:企查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