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是真是假? K先生声称:“我们已经和中石油、中石化展开全面合作。”那么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拔通了中石油客服电话,想要了解一下K先生所言是否属实。一位中石油加油卡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在客服中心的系统中没有查到与这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所属的广东省有相关合作的优惠。” 随后,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又拔通了中石化的客服电话。中石化的客服人员在电话中十分明确地表示:“中石化从来没有与任何公司有过这样的合作。”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在中石化网上营业厅看到,中石化网上营业厅在近年来发布多个公告和声明,明确表示未与一些公司进行任何方式的合作。例如,中石化网上营业厅在2016年12月8日发布的一则《特别声明》中表示:“ 中国石化(5.920, 0.03, 0.51%)未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步鼎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小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嘉云购物网站进行任何方式的合作,也未授权其销售加油卡和充值卡,中国石化自有售卡充值网点及加油卡网上营业厅是加油卡销售、充值的唯一正规渠道,敬请消费者到中国石化指定售卡充值网点办理加油卡业务。因从非正规渠道购卡或充值所造成的资金损失,中国石化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 在2016年7月1日发布的一则网络公告中,中石化网上营业厅声称:“中国石化从未与中油卡会员俱乐部服务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及其APP系统开展业务合作。我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请您到中国石化自有网站、加油站及售卡充值网点办理加油卡业务。因从非正规渠道购卡或充值所造成的损失,中国石化一律不负责。敬请客户警惕网络金融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究竟是不是网络传销? 众所周知,传销是是一种危害极大的非法商业诈骗活动。为了打击和抑制传销这种违法行为,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禁止传销条例》,早已经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借着互联网发展的东风,传销也已经开始由线下走向互联网。 日前,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在结合近期的举报案件分析后认为,以“微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旅游互助”等为幌子实施的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了网络传销的“新形式”。 那么像上述这种号称“躺着也能赚钱”的加油卡充值模式,是否也属于是网络传销呢?或许我们可以参照《禁止传销条例》加以判断。《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表示,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另外,《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还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如果将《条例》中内容说得直白一点,判断传销有三个标准,即是否需要交纳入门费;是否需要去发展下线;是否需要通过下线的人数决定收益。”一位工商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解释说。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表示,实施传销行为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构成犯罪,最高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 “发现传销行为者或者传销行为的受害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注意保留好证据及线索,及时向工商、公安等机关举报。”刘国华律师说,传销之所以屡禁不止,某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说明目前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度及执行力度还不够。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一方面应大力宣传传销的危害,形成传销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另一方面更是应该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铲除传销这一社会毒瘤。 (原标题:加油卡充值也能赚钱:馅饼还是陷阱?)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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