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虚拟币仅为虚拟财产 没有信用背书担保 针对牛牛通宝公司提现渠道转为境外虚拟币一事,曾在深圳经侦局担任过副大队长,现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郭朝辉律师表示,虚拟货币包括当下最火的比特币,是在区块链的技术背景下形成的虚拟财产,根据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对比特币的定义: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郭朝辉表示,虚拟币仅仅是一种虚拟财产,没有信用背书担保,我们认为仅仅是击鼓传花的虚拟数据字符,本身并不具有价值。 而针对境内的虚拟币以及境外的虚拟货币在境内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定义代币发行融资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郭朝辉称,对于虚拟币,其发行或代理发行涉嫌违法犯罪,最相关的罪名包括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投资者积极参与其中或投资的,可能投资后血本无归甚至涉嫌犯罪。“我们目前也看到了类似与虚拟币发行融资相关构成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的案例。因此,我们建议投资人不要参与此类虚拟币募集活动或投资活动。” 此外,郭朝辉表示,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集资类犯罪或传销犯罪案件的投资人或受害人,往往系因受到高息承诺(比如100%甚至500%的收益)的诱惑而参与其中。此类高息承诺本就不切实际,同时,所谓的虚拟币也仅仅是犯罪分子非法公开融资的手段。投资人在投资活动中要擦亮眼睛,尽量找正规的机构进行投资,不要被高息、高回报所蒙蔽。 (原标题:牛牛通宝与牛牛彩有何关联 律师:虚拟币是击鼓传花的虚拟数据字符)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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