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性“非法集资”,原“中植系”高管涉案 在5月8日晚间公布的这一批被批捕的人员中,还有一位较为重磅的人物——阜兴集团副总裁王源。 公开资料显示,王源在进入“阜兴系”任职阜兴集团副总裁之前,为“中植系”旗下中融信托总经理助理。 2017年,在“阜兴系”秘密参控上市企业华闻传媒后不久,王源便接手华闻传媒总裁之职。几乎和王源同时进入华闻传媒担任副总裁一职还有一名名为周娟的自然人,则同样有着“中植系”的背景,也曾担任中融信托总经理助理。 实际上,“中植系”作为间接“受害者”也被牵扯进了“阜兴系”一案。 据有关信息显示,“中植系”旗下的财富管理公司——新湖财富和大唐财富曾代销一款名为“财通资产-阳光保险股权收益权特定多客户专项资管计划”的产品,这一规模接近30亿元便是“阜兴系”发行的资管产品之一,且由“阜兴系”实控人朱一栋夫妇提供连带担保。而在阜兴系相关公司私募产品出现兑付逾期后,上述资管计划的退出也困扰中植系和财通资产至今。 “目前‘阜兴系’案件涉案人员大部分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将该案按照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侦办,但该案非常特殊,故在后期起诉阶段罪名的认定中,或还将存在争议。”上述何姓律师向叩叩财讯表示。 “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其表现的主要罪名是两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述何姓律师表示,二者均是没有资质却从事了揽储业务,但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在刑罚上差异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刑期为十年,而集资诈骗,如个人上了一百万,最高刑期就可以到无期,其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 据叩叩财讯获悉,早前在监管部门内部对“阜兴系”案件的定性也曾有过不同看法,最大的争议则是朱一栋等人控制的私募基金公司是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规公司,如果按此为由,应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原标题:“阜兴系”案件爆关键性进展:定性“非法集资”,13名高管被捕,十余家金融机构卷入200亿资金黑洞) 责任编辑:一然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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