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25日电(京华时报报道)民政部公布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 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民政 部相关负责人称,该指引是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今后还有望 在《慈善法》中体现。 披露内容 捐赠数额及用途等 指引明确,信息披露主体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 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参照实行。 指引提 出,信息披露内容包括5个方面: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 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以及机构财务信息。其中,募捐活动信息需要公布募集 款物数额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 (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接收捐赠信息包括接受 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 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指引特别提出,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除了要公布受益对象外,还要公布受益地区,并应注明省、市 、县及其具体受益地区,以及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 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披露时 间 30天公布款物用途 指引提出,信息披露主体可按重大 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其中,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 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 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 时限披露。 指引提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 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 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同时,公益慈善 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 理机关的要求披露。 民政部表示,公众可于8月31日之 前提出意见、建议,信箱wp@mca.gov.cn ,联系电话(010)58123164。 马上就访 新规要求更“细致” 民政部社会福利 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处长郑远长介绍,目前,针对慈善组织信息 公开的规定,只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所体现,且只是提出“公募基 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 计划等”,此次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针对性更强,在信息披露的 内容、时间、方式等方面规定更加细致、具体、规范。 “这是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郑远长说,民 政部从去年开始就在研究起草该指引,指引主要是引导性的,并非强制,但如果 执行得好、社会反响不错,将会在《慈善法》中有所体现,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固 定下来。 据了解,《慈善法》草案目前已由民政部完成并上报 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