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财务管理。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现金流与传统保险业务不同,保险公司应制定试点业务现金流管理方案,确保现金流持续充足,并可探索现金流补充机制。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点业务的财务核算和偿付能力管理。 (六)关于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内容多样和服务手段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完善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的养老服务链条,如针对不同年龄和需求的客户推出医疗保险、健康管理、金融理财等服务。 (七)关于投诉处理。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做好解释沟通和后续处理。如查实存在销售误导,可视客户意愿办理退保,并取消有关销售人员销售资格;如属于业务管理问题,应充分听取客户意见,并积极整改。 (八)关于监管问题。试点地区保监局应加强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监管,跟踪研究试点情况,督促保险公司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以及试点地区保监局报告。 六、其他事项 (一)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二)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 (三)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四)试点期间,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 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的部分+0.2% 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的部分。 (五)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和试点地区保监局报送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北京上海等4城市下月起试点以房养老 为期2年)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