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或有债务 财政部这两年一直在规范地方债务的管理工作,对或有债务的处置是其中重要一项。或有债务的大部分存在于大大小小的融资平台当中。 在南方有城市已经表示,或有债务已经赶上直接债务,还有某地区在划定一类债务时因为是审计的问题,未敢将大量融资平台中政府负债划入政府债务。 据悉,新《预算法》和《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融资平台要剥离政府融资功能。这意味着融资平台不得不面临转型问题,实现“融资平台”向“投资平台”的转变,实现“融资主体”向“运营主体”的转变,原来通过包装项目、土地抵押、担保等方式,举债用于借新还旧和项目建设的做法不可持续。 但一位财税说,目前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压力仍有加大的趋势,个别城市平台贷款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政府融资平台自身造血功能不强,后期融资及还款压力较大。对此,财政部设计了推进融资平台转型的相关思路。 首先,在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其次,由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政府通过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注入资本金、安排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严禁安排财政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买单。 另外,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融资和偿债,消除政府隐性担保,实现风险内部化,其举借的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约定的责任,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最后,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大观君获悉,财政部对处理或有债务提出了三类要求:一是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二是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存量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三是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 (原标题:中国或将迎来史上最大政府资产负债表扩张)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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