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交易安全,规范金融业务合作与纳税 买卖房屋,牵扯真金白银,安全交易最重要。谁都不想碰上“一房两卖”“卷款逃走”这样的糟心事。 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规范中介服务合同签订行为,中介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各地要全面实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一套房屋已经完成网签的,不能再重复签约;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近年来,为适应群众购房贷款需求,许多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中介指定金融机构、捆绑服务、违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问题。 对此,《意见》规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此外,为规范中介机构协助当事人的纳税行为,避免瞒报真实成交价格、偷逃税费等问题,《意见》要求中介和从业人员应如实告知当事人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其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报低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和名单公示,中介人员须实名 长期以来,中介机构门槛低,鱼龙混杂。有的未经备案就从事中介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中介从业人员也存在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不高等特点。 《意见》明确,对中介实行备案制度和名单公示制度:一是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中介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机构,除应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外,还应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实行中介机构名单公示制度,各地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为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意见》也明确了以下几点:中介从业人员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以真实姓名发布,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人员实名登记;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