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参保单位可缓缴社保费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还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首先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四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晚缴纳期限为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首次缓缴申请的提交时间为2020年3月9日-14日;4-11月提交时间为每月1日-5日。审核结果将于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当月生效,且只须申请一次,无须每月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当月之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缓缴自申请之月起生效,之前月份不算缓缴范围。 据介绍,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例如,参保单位的2月社会保险费,应于3月底前缴纳。如果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之后月份以此类推。但需要注意,缓缴不可跨年度,也就是说,6-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据悉,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各位参保人,本次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会影响参保人享受社保待遇。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为保障参保人权益,在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单位应正常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如果有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应根据规定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如果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在缓缴期间,参保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可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如果逾期不缴,那么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对于未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1月社会保险费可自动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此前,已申请将2月社会保险费延长至3月底缴纳的参保单位,2月社会保险费可自动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以上参保单位,2月社会保险费不予自动扣缴,但如需继续缓缴3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需要按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申请缓缴。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常蕾 (原标题:减负超500亿 北京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