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2月11日电(记者肖 潇报道)最近,王比学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说,我国刑法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初步形成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里,刑事立法十分匮乏,只有几部单行法规。由于立法的零散、不完备,这一时期的刑法规范还不成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裴广川回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没有立即颁布法典,而是以专门刑法、附属刑法的方式颁布了刑法规范,从1955年才开始筹备制定刑法典。当时,无论是刑法典还是专门刑法、附属刑法都以保卫政权、稳定社会秩序为己任。 文章指出,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标志着我国刑法体系的初步形成。此后,以1979年刑法为基础,吸收1981年到1997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5部单行刑法和大量附属刑法规范,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全面修订的新刑法典,这在我国刑法体系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自1997年至今,刑法体系进入到发展、完善阶段。为适应我国转型期的社会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7个刑法修正案,很好地兼顾了修法的及时性、科学性和刑法典的统一性,打击了新型刑事犯罪,满足了社会发展需求,标志着我国刑法修法模式的日趋成熟。 文章认为,纵观我国刑法的修订过程,不管是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还是七次刑法修正案,推动法治进程与民生保护是对历次修改最好的诠释。 文章指出,在完善我国刑事法治进程中,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最具重要意义。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最大贡献在于确立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统一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项基本原则。人们注意到,修改后的刑法典取消了反革命罪、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确保规范化、科学化的刑事立法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文章介绍说,中国社科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负责人陈泽宪,是199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的刑法修订小组成员之一,他还记得早在1995年就提出在刑法中增加“非法传销罪”,当时社会开始出现传销现象,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直到2001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认为这是两类不同的犯罪,非法传销没有经营活动,只是通过发展下线成员来获取非法利益,应当单独设立罪名。”陈泽宪说。随着传销活动愈演愈烈,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独立罪名。此罪名的设立有利于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当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查处了传销案件684件。 因此,陈泽宪得出结论:“刑法修订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如果能及早修订某些条文,就有利于及时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现在很多时候我们的法律修订存在滞后的问题。同时,刑法在修订时有必要适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如非法传销罪、洗钱罪等,国外都有比较成熟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