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3月14日电(财新网报道)2010年7月底完成工商注册,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短短四个月内,注册在天津市静海县的天津天凯(天凯新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从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近9000人手中非法集资,涉案金额10余亿元。 “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以前做过传销”,财新《新世纪》记者在静海县采访期间,负责案件处理的政府官员在谈及这家涉案公司法人代表韩秀琴时,都要提及韩的上述特点。10余亿元的巨大骗局与文盲农妇,形成一种奇特的对比,传销手段结合时新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则给中国的PE重镇天津投下了一丝阴影。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年来,中国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 一面是方兴未艾的PE行业,一面是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而过去几年间的汇乐、红鼎创投,还有现在的天凯等案件,屡屡将二者联系在一起。这让PE行业相关的从业者、立法者和监管者陷入某种纠结,而对此感受最深的,恐怕要数天津市静海县新任县委副书记、县长冀国强。 冀国强2010年底赴任静海县,此前曾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主任。 “PE对中国中小企业的成长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还是要大力发展。但是对借PE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为PE行业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同时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另外,要广泛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冀国强说。 “天凯案这样的事例,一定要揭示给广大投资者看,这就是投资者教育。” 一位PE市场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 侦办进行时 “有群众报告‘天凯没钱了,这个公司就是个骗子’。”静海县政法委张希峰书记回忆此前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的举报说。 几乎同时,静海县有关部门还接到来自银行反洗钱监控系统的报告,称与天凯相关的账户出现大额资金流动的异常。静海县政府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并向天津市政府汇报。“有关部门对案件给予明确答复,定性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也得到了公安部的认可。”张希峰说。天凯被立案侦查后,法人代表韩秀琴等人被静海县公安局传讯,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翌日,公安机关搜查了天凯位于天津市解放南路259号泰达大厦的市场部。目前,天凯的全部7名股东和若干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收取佣金的“网头”已经被依法逮捕。 经过三个多月的侦查,目前掌握的基本情况是,天凯非法集资案涉及29个省市自治区,近9000人,流水账上反映出来的涉案金额达十余亿元之多。 张希峰说,由于措施采取的果断迅速,天凯案已依法冻结的资金、资产所占涉案金额的比例,可能要高于全国同类案件的平均水平。 不过,与侦破行动启动时的快刀斩乱麻相比,后续工作则更繁杂和缓慢。天津市的公安、审计、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侦查机关派出多支队伍赴各地追缴资金和其他财产。此外,静海县政府还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为天凯案的处置提供法律咨询,抽调近百人成立了20个工作小组,分赴涉案各省市开展工作。 “天凯的账面管理非常混乱,有的钱打入韩秀琴个人账户,有的钱打入公司或者网头的账户。会计跟出纳对不上,网头跟总公司对不上,集资人和网头对不上。”张希峰说。 静海县财政已经为处置天凯案支付了数百万元的费用。张希峰还表示,天凯案处置的费用完全由政府承担,不会从天凯案追回的金额中扣除。 “倒金字塔” 非法集资的“庞氏骗局”,本质是以“下线们”的新钱支付更早期加入者的高额回报,利用人性的贪婪形成一座暴利的金字塔。但将天凯这座亿元规模的金字塔倒转之后再加以审视,其根基之薄弱令人震惊。 韩秀琴40多岁,是静海县的农民。从网上散布的天凯资料中可以发现,潘建国也是天凯的一员干将,职务为天凯的常务董事、副总经理,曾代表天凯外出宣讲。与韩一起做天凯公司的其他人中,不少也有传销的经历。 2010年7月30日,天津天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静海县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1500万元。不过,天凯并没有1500万元,这份验资报告是支付了2万元之后,由天津市渤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这家事务所的相关责任人目前也已经取保候审。 从西祠胡同到天涯论坛再到赶集网,到处都有介绍天凯项目的帖子,QQ群也是“网头”们发展下线的主要渠道。 工商注册是天凯劝诱投资者的第一个“法宝”,有些帖子上对如何在网上查证天凯的工商注册资料还给予了详细的指导。天凯还在宣传中声称,自己得到了静海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免除公司五年营业税、提供办公楼支持等。 天凯对投资者承诺以月息3%至10%不等的固定回报,投资1万元起。投资计划中的项目,也非常符合目前投资的热点。天凯的网上资料声称,其实体项目分为短、中、长期三类,对应的代表性项目分别为天津静海县5800亩土地运营权、甘肃的九条岭煤矿经营权以及内蒙古大型露天煤矿——这与近几年对土地和资源的炒作趋势完全一致。 天凯还在宣传中称,资金由中国银行托管,如果项目没有如期达到预期收益,会有托管银行负责先行赔付给投资者,然后银行再对公司实行控股,拍卖等手段去追讨银行为此赔付的钱。最初的两个月,参与天凯集资的人并不多。静海县政府一位参与天凯案处置的人员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有些人曾到天凯在静海县的办公场所实地考察,因办公场所与他们心目中的形象不符,而没有投资。 2010年10月11日,一家新的公司天凯新盛注册成立,注册地仍旧在静海县,但办公地点换成了天津市区高档写字楼。不知因为此前的传销性鼓动渐渐生效,还是因为新租的办公室令投资者觉得安心,汇入天凯的资金数量在此后陡增。 倒塌之后 真正有大量资金打入天凯,也就是在天凯新盛成立后的一个多月。天凯的计息方式是所谓的“上打息”,如实际打入天凯账户8.2万元,合同、收据却是10万元,这给人造成一种已经实现盈利的错觉,更能诱惑投资者。 以三个月封闭期月息6%计算,天凯承诺的年化收益率达到72%,如果选择与天凯签署封闭期为1年的投资合同,月息可以高达10%,相当于投资一年翻了一番还多。 不过,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看,从集资人员到天凯总公司,有相当一部分的资金会演变成中间提前发息或者网头回扣。仅仅四个月的时间,天凯的“倒金字塔”就已经摇摇欲坠。 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县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声明静海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未给予天津天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天凯新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土地运营权、税收减免、办公用房支持、推荐项目优先选择权等任何政策支持。公告同时指出,天凯未按有关规定到天津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未与中国银行天津静海支行签订托管协议,未在中国银行天津静海支行开立投资基金账户。 但仍有投资者拒绝接受这一现实,有人抱怨称,要是政府不采取行动,投资本利就可以收回。这“天上的馅饼”本质是虚幻的,陷阱却是真实的。静海县处置天凯案的相关人员透露,天凯公司后期确实投资了甘肃的九条岭煤矿,也对内蒙古一露天煤矿的股权实施收购。但稍加搜索就可以发现,九条岭煤矿的资源已接近枯竭,这一问题远非天凯计划中所说的设备改造可以解决。同时,投资该煤矿所给付的价格可比山东这家公司当年的买入价高出3倍多……其真实意图,恐怕是要以此为“幌子”继续招摇。 仅就这类中长期投资而言,已完全不能解决天凯现金流枯竭的燃眉之急,加之“拆东墙补西墙”式的大量返息、还本、提成等巨额开支,天凯资金链断裂、骗局败露原只在朝夕之间。私募边界 PE,即英文Private Equity的首字母缩写。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筹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PE投资本质上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是有钱人的游戏,但在中国,PE却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噱头。 2010年12月,上海汇乐创投集团董事长、天津德厚资本执行合伙人黄浩涉嫌集资诈骗1.78亿元,一审被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参见本刊2010年第19期“汇乐糊涂账”)。同年6月,红鼎创投创始人刘晓人因集资诈骗1.41余亿元,被浙江省湖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缓。 农妇韩秀琴的资质远不能与前两者相比,但她制造出来的天凯骗局却要比上述两位更为壮观。 在今日中国,真正从事PE投资的管理者们,在募集资金的对象和方式上慎之又慎,受制于合格出资人有限的瓶颈,纵有基金募集计划延期甚至无法完成的情况,也不敢越“公募”雷池半步。而PE作为非法集资的幌子,反倒愈发地好用。 当PE概念刚刚为国人了解的时候,业界与管理层均秉承国际惯例,多有“PE无须监管”的论调。而在新的大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为原则,实现分类监管。 在PE业界看来,每一起以PE为旗号的非法集资案,都是对行业声誉的打击。“天凯案又会成为主张对PE严加监管的人的口实。但我相信监管者不会混淆真正的PE与非法集资。”一位PE市场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 发改委在今年春节后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当中,也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短信、讲座、研讨会等变相公募的方式一律不被允许,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投资领域仅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等。有关人士透露,发改委下一步还将出台指引,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股东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等。 另一方面,鉴于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金额双双上升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了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和法律边界。其中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罪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要予以严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