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0月6日电(万家热线报道)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常某以介绍被害人康某某到合肥市做酒水销售生意为名将其骗至合肥市,并和被告人姚某某到合肥市火车站接康某某。当晚,常某、姚某某接到康某某后,为不引起康某某怀疑,带康某某在火车站附近的五洲旅馆住下。 6月21日,常某、姚某某叫来被告人黄某某,假装陪康某某游玩,“游玩”期间,黄某某以借手机听歌为名将康某某手机短信设置更改,使其无法发出短息。当晚20时许,常某、黄某某、姚某某将康某某带至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室的非法传销窝点。康某某发觉被带至传销窝点后即要求离开,被告人黄某某等九人一起劝说并阻止康某某离开。此后,为了让康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黄某某等人采用“上课”灌输传销思想、看管、限制外出等手段,限制康某某的人身自由。 2011年6月22日11时42分,康某某寻机成功报警。次日21时许,公安民警接警寻找至非法传销窝点,将被害人康某某解救,并将被告人黄某某等九人抓获归案。 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表述不知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便构成犯罪,直到案发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九人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九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庐阳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对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拘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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