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4月25日电(21世纪经济网报道)近日,最高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最高院认为,吴英的一、二审判决正确,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当前吴英保命是基于最高院把吴英检举认定为立功,反映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并未借吴英案鲜活个案而获突破,民间融资也未因吴英案而走出罪与非罪的困惑,尽管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乃国际趋势。而吴英案带来的经济社会创伤却真实存在,这种创伤就在于民间融资的金融传销化风险,可见该案已非仅是个法律定性问题,其本质上是一个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命题。 坦率而言,民间融资金融传销化隐患,并不在于民间高利贷,其本质上为,在缺乏《民间融资法》、《民间融资实施细则》等的规范下,基于亲缘、地缘等小型社群熟人间的民间借贷,以熟人间的小众口碑信誉运行于公众市场,必然难以规避信息不对称藩篱,从而潜伏着劣币驱逐优币的格雷欣效应冲击。殊不知,在民间市场借贷双方自愿下,高利率主要源自民间市场的高风险溢价,即只有在高利率下方能覆盖风险,产生交易,否则民间市场也就会因贷款人风险不可控和无法补偿而萎靡。 民间融资具有流动性纾困和期短额小两大特征,而不适用固产投资。但由于正规金融市场融资不畅,民间融资成为私企固产投资重要来源,而为缓解固产投资长期化与民间借贷期短量小之矛盾,金融掮客和拆东补西的时差交易随之而生,使真正进行流动性纾困的企业不堪高利率趋向退出,而击鼓传花的高风险投资者允诺高息主导民间市场,使民间市场柠檬化。 以吴英案为例,尽管吴英的直接贷款人只有11人,但这些人实际为金融掮客,这使吴英集资事实上是以吴英为金字塔尖、其他11人为塔腰的松散庞氏金融。而一旦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被定罪,而其他11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位于塔基的出资者权益将很难得到合法保护。这就是为何吴英案的受害人不愿诉讼法律之缘由。而且在案发前,塔基出资人也无法有效甄别其资金是被怎样处理之确定信息,更无法监督借款人使用资金情况,其与借款人的联系主要是定期高额的利息和本金交易。这种资金流主导、信息流单向闭塞之特征,使上规模的民间借贷交易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相容效应,最终出资人基本丧失信息知情权,而唯有通过不断提高贷款利息以手段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以及委托代理风险。 由此可见,当前单凭严刑峻法的运动式围堵和旨在规范式招安,只是把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升级为正规金融机构,而无法根除民间市场的生存逻辑,大量中小企业还不得不借助民间市场融资以拓疆扩土。同时在真实通胀率高企下,金融脱媒也将难以有效遏制,致使正规金融机构面临流动性紧俏压力,而不得不倚重央行超级宽松货币纾缓,而这是危险的。 当前治理民间金融市场乱象,本质上还需放活规范,尽快出台贷款人条例,制定《民间融资法》等,逐渐在民间市场构建规范的制度和交易框架,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逐渐把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合同法》规范范畴,赋予民间投资人以正当合法的私产保护权利,强化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降低民间市场交易成本,使民间市场博弈趋向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性而非抬高风险溢价,从而避免民间市场柠檬化。 当前应修改强化金融垄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适当引导民间PE市场发展,允许合伙制民间融资业务发展。毕竟,基于亲缘、地缘的民间融资,更适合于PE等合伙制直接融资业务,而非村镇银行等间接融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朱启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