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7月31日电(辽宁日报报道)辽宁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辽宁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以严厉打击传销活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传销违法行为,协助执法机关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办法》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受理传销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处理传销案件;明确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为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实名向执法机关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的传销行为并经执法机关调查属实的自然人。举报人在举报时应采用实名制,并如实登记联系电话、住址;凡属匿名举报的,应留下举报人具体联系方式,在结案后提出奖励要求,并能证明与匿名举报人确属同一人的,按实名举报人对待。 同时,《办法》明确对下列传销行为的举报给予奖励: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办法》规定,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最高奖励1万元,最低为100元;同时规定执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事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