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直销 企业应自律 打击传销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但打击传销仅仅是开始,面对众多的直销企业,如何做好对其的规范,使之合法经营,也是长期以来一直萦绕在工商人员心头的问题。以北京为例,北京地区现有直销企业总部5家,另有10家外埠直销企业北京分公司经批准取得了在京开展直销业务的许可。为了直销行业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北京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薄宗林表示,希望在京直销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严控质量、服务优先、回报社会、端正态度、加强管理、杜绝传销,正确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建立科学的企业发展观,引导直销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管理好首都十余万直销员,使之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 福建省工商局巡视员潘崇奎表示,在新的一年,福建省工商局将进一步发挥驻福建省直销企业与工商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强省级局层面的行政指导,同时指导各地工商机关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指导。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约谈、提醒、告诫,组织直销企业签订自律公约,规范企业直销行为;通过服务网点明示有关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形成社会监督约束机制;过约谈、走访等方式,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表明政府监管态度,明确企业涉嫌传销的危害,坚决杜绝直销企业为拓展市场、追求短期利益,与涉传企业、传销团队搞战略合作或所谓“强强联合”的行为。 湖南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毛爱伦总队长强调,希望直销行业能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严格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经营,坚守道德底线,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他最后呼吁社会各界都加入到打击传销活动中来,齐心协力,构建起打击传销的坚固长城,让传销活动无处遁形。▲ 相关链接 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该如何处罚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进行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加强打击组织传销犯罪行为,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做出专门规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增加了一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李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