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11月27日讯】(中国法院网)以推销商品为名,实则发展会员制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酬劳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继续非法牟利之目的。近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是该院审判的首例涉及传销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0年6月成为“天业哈慈”公司的会员后,在曹县建立“天业哈慈”公司曹县服务站,利用“天业哈慈”网站及曹县服务站宣传奖励模式并发展会员。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500元的商品获得“天业哈慈”公司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继续非法牟利之目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发展的会员利用中心店、服务站共发展会员1000余人,组成3个以上层级的会员结构,其本人从中获利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天业哈慈”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一千余名,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民众,传销组织都是以“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吸收新的会员加入该组织并收取申请加入该组织要交纳的资金,而被吸收的成员多为“拉人头”者的亲朋、好友,除传销组织的极少数上层人物能获取丰厚的非法利益外,多数传销者既是受害者又是害人者,他们的行为不但损害了亲情、友情,而且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导致许多家庭蒙受财产损失,产生许多家庭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传销现象在普通公民的身边时有发生,希望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在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保特清醒的头脑、理智的心态,不盲从、盲信,珍惜亲情、友情,既不受传销所害,更不能以传销害人。▲ (原标题:“杀熟”传销真猖狂 千余人员均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王昆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