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起,被告人吴某亮、刘某星、牟某鑫等人先后加入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某传销窝点,以网络销售“瑞士金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800元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A、B、C、D、E组成“五级三阶制”层级,其中发展1至2人为E级业务员、3至9人为D级业务员、10至29人为C级主任、30至64人为C级大主任、65至392人为B级经理、393人以上为A级总裁,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牟某鑫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智骗至东莞市东城区的传销窝点,企图让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因刘某智不服从所谓“管理”,刘某星决定对刘某智以该传销组织常用的、通过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其缴纳费用。 之后,被告人吴某亮等人窝点的新人房内对刘某智进行殴打、威胁,逼刘打电话筹钱缴纳所谓的“加盟费”,刘被迫交出600元;当日18时许,吴某亮再次到“杏花村”的新人房,持刀继续殴打、威胁刘某智致其死亡,并将刘抛尸。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吴某亮、刘某星等9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 罪名较为集中且有暴力化倾向 东莞中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审结的57宗涉及非法传销的一审案件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就有46宗,占总案件数的80.10%,而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的只有2宗,所占比例为3.51%。 被告人芦某安自2009年8月份开始,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番禺区,以及东莞市长安镇自行举办完美产品营销业务培训班。培训期间,芦某安以帮助女学员突破心理障碍为借口,将女学员叫到芦的房间内相处,声称只有在其面前脱光衣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才能突破不敢与陌生人沟通的心理障碍,从而提高营销业务水平。使用上述方式,芦某安先后强行与9名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