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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9·24”传销案侦破审理纪实(2)

时间:2015-04-20 09:24来源:铜新 作者:铜新 点击:
急功近利终陷囹圄 汪某,男,铜陵县人,1965年2月生。汪某禁不住他人蛊惑,受利益驱使,积极筹划并成为传销活动的策划和操纵者,最终身陷囹圄。 2

急功近利终陷囹圄

汪某,男,铜陵县人,1965年2月生。汪某禁不住他人蛊惑,受利益驱使,积极筹划并成为传销活动的策划和操纵者,最终身陷囹圄。

2014年11月25日,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5日,铜陵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汪某、汤某、曹某、许某先后加入传销组织后,共同推选汪某为其他三人上线。四人便开始在贵州兴义市租赁房屋,布置宣传,积极筹划并很快成为传销活动的策划和操纵者。王某等人以经营项目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西部大开发项目,并且前景可观,利润丰厚,游说、发展李某等40余人加入传销组织,同时又以现场查看、实地考察投资项目为名招揽、引诱他人前往贵州省兴义市租住的传销窝点,并安排食宿,发放宣传资料、集中授课。参加者每人交纳36800元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资格,当即可获得返利7000余元并且通过直接间接发展人员参加便可获得更多返利。至2011年8月,在汪某等人的策划、组织和引诱下,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人员不断增加,形成了以汪某为高级经理,最高层级达6级的传销活动网络,参与传销人员缴纳资金累计达1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积极参加并发展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标题:安徽铜陵“9·24”传销案侦破审理纪实)

责任编辑: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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