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行为是否为“传销”变种 早在8月初,《投资者报》记者于所在的某一微信群中看到了一条消息:注册借贷宝,拉好友挣现金,见惯P2P平台营销的记者起初并未细细留意。 直到8月7日,借贷宝的官方预告铺天盖地而来,记者才对借贷宝产生研究的兴趣。而借贷宝的宣传海报更宣称,只需首批发展装机用户1万人,就能为个人带来5000万元的收益。 第二天,一则“拉上好友抢红包,轻轻松松玩出钱”的促销信息传遍朋友圈,正是由九鼎旗下P2P平台——借贷宝推出。根据活动规则,借贷宝将出资20亿元进行线上微信推广,采用二级奖励模式进行推广,每推广一个客户,可以获得20元奖励。 通过查询可知,借贷宝是一款P2P熟人借贷APP,它采用借款人实名、出借人匿名的单向匿名借贷模式。公开资料显示,借贷宝的运行方是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人人行”),而人人行的股东是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达孜合创九鼎投资中心,其中,九鼎投资持有人人行95%的股份。 强大的股东背景和如此土豪的推广方式,注册用户如何获利呢?具体算起来,假如用户甲推广借贷宝APP给100个粉丝,甲的收益是100×20=2000元。甲的100个粉丝每人再推广100人,甲的收益100×100×10=10万。那么,最终甲的总收益就是102000元。 “层层推广拉好友,绑卡成功后获得奖励提成”,有不少质疑的声音表示这是传销。并有微博认证为“青岛微创新营销CEO”的孟得明在转发的文章中称,借贷宝推广模式涉嫌传销骗局。 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呢?传销的本质是通过层层发展下线,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与聚集。传销活动并未实现真正的销售,也未创造任何商业价值,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打着销售名义的财务欺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传销在主观上需要有非法牟利的故意,即欺诈目的,客观上需要有实施传销活动,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情形。 对此,借贷宝方面坚称,借贷宝的推广与传销有本质的区别:首先,推广主体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无论是主观和客观上均没有欺诈和非法牟利,“借贷宝”用户注册过程中不需要任何财物投入;其次,“拉新注册送红包”的实质是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贴用户,不存在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依照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传销一般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结构,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起来的人员数量作为获取报酬的依据,所获报酬来源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缴纳的“入会费”。 从借贷宝的运作模式来看,阮齐林表示,借贷宝的推荐奖励分为两层,且奖励资金都来源于平台自身,而非其他用户缴纳的人头费或者“入会费”,因此,这只是借贷宝在互联网时代获取用户的一种正常商业推广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