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通过微信发展下线“微商” 2014年12月12日,当事人王华(化名)与李某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其定制开发互联网微信平台销售软件。2015年2月底,王华推出的微信营销平台正式上线,销售玛咖、面膜、白酒、红酒、茶叶等系列产品。 王华在推广政策和加盟模式中规定:个人购买398元的黑茶面膜(或不低于398元的其他产品)可加盟或者成为拥有个人ID的公司微商。通过在朋友圈中分享链接的方式,按照一个发展三十个的裂变方式分层发展,所谓“一分店”、“二分店”、“三分店”是个人发展的下级微商的不同层级。各级微商分店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按照该公司计酬规定,上级微商均根据下级三个层次微商的销售业绩计算和取得报酬,直接推荐的分享获得下级销售业绩的20%,第二、三层为间接发展,享受二、三层销售业绩的10%和公司分红,依次类推。至案发,李华在开展团队微信营销的过程中发展了1000余人成为公司微商。 工商提醒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微信作为一种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各种类型的企业、商家纷纷涌入微信公众平台。利用微信平台结合互联网的网络管理便利条件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微信分层营销的所谓新商业模式,是今年以来查办传销案件中遇到的新类型。由于传销违法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涉及面广、发展迅速、加入条件低,加入者很难判定其是否是传销行为。 在此提醒市民,如果在朋友圈遇见“低投入、高回报、零囤货、会员招募、某某商城”等内容的商业主体要警惕,对那种符合“拉人头”、“交纳入门费”、“团队计酬”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模式,不要加入,应及时向当地打传办投诉和举报。▲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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