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法集资“水乳交融” 为了掩人耳目、降低成本,一些传销组织不再使用传统的实物商品传销模式,而采取股份制、份额制等概念混淆视听,使被害人看不清其违法犯罪的本质,更具有欺骗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有的传销组织开始冒用互联网金融概念,众筹、P2P等一些时髦网络金融术语成为“上课”“洗脑”的重要内容。一些被害人由于缺乏基本金融知识陷入圈套。而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行骗模式,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往往构成侵犯财产型犯罪,有的还涉及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犯罪。 “这两年,非法传销与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交织,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韩璐说,在香港大道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一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急于挣钱,改变自己经济拮据的心理,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鼓励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发展下线。犯罪分子一般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以投资为名,通过入门费和投资返利的方式运作,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法网有待进一步织密 “由于传销犯罪立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传销犯罪法网还有待进一步织密。”泰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2009年,刑法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两高”会同公安部就该罪名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解释,这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打击的对象不能仅限于组织者、领导者。随着传销犯罪手段趋于隐蔽,传销人员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处于传销组织“金字塔”顶端的组织者、领导者很难被查获。而组织者、领导者毕竟是少数,对于数量众多的积极参加者如何处罚、如何定罪等有较大争议。 如今一些传销组织结构松散、与上线联系不够紧密、内部成员关系复杂,层级和人数认定较为困难。但法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才对组织者、领导者予以立案追诉。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多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均因认定层级和人数存在较大障碍,最终改变定性或作撤回处理,导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率并不高。 另外,对于积极参加者的行为如何评价,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越来越多的积极参加者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购买“产品”的非法敛财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这些积极参加者多是由被害人转变而来,犯罪动机复杂,如何处理是个法律难题。 (原标题:传销活动穿“新衣” 检察官建议织密打击传销犯罪法网)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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