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的争议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此案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莫顿外汇”只是杨筛剑等人的“道具”,“真正目的在于诈骗他人缴纳会费,加入传销组织。” 被告人周吉朋则认为,该案“更像是合同诈骗”。“如果知道他是违法的,我肯定不会投钱,也不会介绍朋友去做这事。”周吉朋称。 多名辩护律师认为,此案的定性是争议焦点。该案众多“投资人”的委托人张培军律师认为,本案中,传销是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目的,“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张培军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缴获的财物予以没收;如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缴获的财物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 如何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两个罪名从刑法概念、犯罪本质、行为方式上均有区别。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合法经营为掩护,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点对点”方式吸收存款,并且资金主要用于维持资金信贷活动或业务经营等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多名律师则做无罪辩护,认为此案不应定性为传销。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 (原标题:湖南农民高回报吸引会员炒外汇涉嫌传销 涉案金额达两亿)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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