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成员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做出了认定。具体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等8名传销组织利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获取收益,已属于非法传销范畴;同时,团队发展下线层级和成员超出相关限定,已涉嫌犯罪。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等8名团队成员组织、领导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8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马某、马达某某两名被告人为主犯;刘某某等其他6名被告人为从犯,并根据供认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判处马某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元。▲ (原标题:“北京新时代”传销现90后团伙 入门费3300元返利计酬)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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