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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骗局花样层出 犯罪呈传销化模式化趋势(2)

时间:2017-07-07 11:55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上海法治报 点击:
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 虚构转口贸易成惯用手法 《白皮书》 同时指出,除了非法经营外汇汇兑案上升明显外,不常见的逃汇案、骗购外汇案在2016年均有发

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 虚构转口贸易成惯用手法

《白皮书》 同时指出,除了非法经营外汇汇兑案上升明显外,不常见的逃汇案、骗购外汇案在2016年均有发生,其中逃汇案5件11人、骗购外汇案2件10人。案件中,行为人大多利用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套利。

如李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合谋,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的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在短短2个月内,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28笔共计2亿余美元划转至境外,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赚取汇率差价,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370余万元。

此外,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仍是金融犯罪重大风险点。长期以来,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一直易被犯罪分子所突破和利用,2016年的金融犯罪案件再次突出反映出这一问题。银行业新推出的电子承兑汇票业务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证券业发生非法经营股指期货、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期货市场以及利用“新三板”股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等新类型案件。

问题

金融监管不足 金融法规滞后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连年上升趋势,借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名行非法集资犯罪之实的案件也不断增加,原因何在?《白皮书》 认为,金融监管不足、金融法规滞后、投资意识偏差以及征信体系未完善等综合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居高不下。

《白皮书》 指出,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在市场准入环节而非市场交易环节,较易产生监管盲点和薄弱点,如目前各种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信息服务类的公司工商注册手续简便,注册后又无相应监管,致使这些公司开展非法活动初期未能被及早发现。当资金链断裂后,刑事介入时,已经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挽回。面对市场金融产品的琳琅满目,金融法规的供给却相对不足,未能及时向社会提示金融业务的本质和金融风险。如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泛化,却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也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销售的理财产品存在监管空白,规则的缺失让社会公众难以辨别产品的合法与否,容易被骗。

投资人漠视风险 金融机构内控措施不足

《白皮书》 显示,投资人对投资风险的漠视、对金融知识的欠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投资人在并不了解相关投资规则的情况下,盲目相信犯罪分子的诱惑宣传,还有的投资人则明知正规市场的投资规则而出于侥幸心理轻信犯罪分子。”白皮书指出,多起案件中,都存在市场参与人对市场规则的不了解或不遵守,从而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

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因此金融机构往往都会制定复杂的内控和监督制度,但从业人员恰恰最了解这些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从而实施犯罪。部分案件还暴露出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时,往往重效益轻风控,明显缺乏风险评估和犯罪预防环节。

建议

完善制度供给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白皮书》 建议,立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供给,明确游戏规则。

“目前,针对理财产品泛滥的现状,必须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和信息披露责任。”白皮书建议,对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创新,则应借鉴域外的沙箱监管经验,进一步出台金融创新的发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在宏观上对金融创新的组织形式、操作规则、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金融创新业务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针对互联网金融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白皮书建议,要进一步细化管理细则,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退出接管机制,应从制度层面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信息披露机制等。

优化监管技术 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是以准入门槛和业务种类审批来实现监管,这越来越不适应‘互联网+’模式下金融业态的创新发展现状。”《白皮书》指出,很多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相互渗透,产品性质难以界定,分业监管必将产生监管真空或相互推诿,不利于市场发展。建议“一行三会”形成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治理互联网金融领域。

此外,白皮书还指出,目前很多案件都在正规银行、证券、期货之外的交易场所发生,而这些场外交易场所形式多样、产品繁多,具有迷惑性和涉众性,极易滋生违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场外交易场所的排摸、分类和整顿。但是,不能因此“一刀切”,建议实行分类管理与处置,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保护金融创新。同时,建议充分运用大数据,构建“互联网+”时代防范非法集资的防火墙。

(原标题:金融骗局花样层出 犯罪呈传销化模式化趋势)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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