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黄金一号》模式有关问题解答 《黄金一号》的模式怎么看上去像是传销? 答:其实《黄金一号》的模式仅仅在发展人头的方法上与传销的样子有点像,除此之外,《黄金一号》的模式与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 1、发展人员的目的不同。传销发展人员的目的是推销产品或是传销“概念”;而《黄金一号》模式发展人员是为《二三里》平台聚集会员和股东,“水”只是形式上的消费,实质是“烧”给大家喝的。 2、最终意图不同。传销是以赚钱或非法敛财为目的;而《黄金一号》模式是为《二三里》平台聚集大数据为目的。 3、传销的组织者会有巨大的利益收获;而《黄金一号》的组织者不仅不会有收益,而且要“烧”钱给大家。 4、传销中上线直接计提下线“业绩”提成或直接抽取下线的现金;而《黄金一号》兑现给所有会员的奖励,都是由公司财务直接拨发,不存在上下线资金往来。 5、最为本质的区别是:传销是由源源不断的下线资金堆积来支撑,一旦下线资金供应不足或是资金断裂,传销体系即刻坍塌、崩溃,后来者将血本无归;《黄金一号》本就是“烧钱”模式,是按照“数据”聚集计划而实施的阶段性措施,目的达成后公司自然按计划停止《黄金一号》模式,继而带领会员进入《二三里》,即便是最后进入的会员,也都会得到公司承诺的奖励。 ▲▲该公司从发展人的最终意图、发展人员目的不同、佣金发放来源等几方面做了对比 乍一看貌似和传销还是不同的。但事实真是这样吗?真的和传销不同吗? 下边看看外界是如何评价该平台的 那下边就让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给传销下定义的: 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第444号例《禁止管理条件》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法律定义只要符合交入门费(变相缴纳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关系、团队计酬层层返利就属于传销,并不是根据发展人的目的、最终意图、以及佣金来源等表象去判断是否是传销。 综上所述:《二三里》/《黄金一号》的运作模式完全符合传销的三个特征,已经涉嫌传销。 最后希望,投资者擦亮眼睛,切勿盲目投资,也希望该企业合法经营! (原标题:“黄金一号”(二三里)制度被指涉嫌传销,切勿盲目投资)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