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雄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晶、李传忠、姜凌云、李乐农、刘健、周兴礼、刘端英、刘海兰、刘华积极帮助被告人吴雄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晶、李传忠、姜凌云、李乐农、刘健、周兴礼、刘端英、刘海兰、刘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雄华虽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人数众多,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吴雄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朱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姜凌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李传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乐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周兴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端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被告人刘海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此外,继续追缴被告人吴雄华的违法所得23896.987792万元,被告人朱晶的违法所得114.0824万元,被告人姜凌云的违法所得64.808822万元,被告人李传忠的违法所得56.770336万元,被告人李乐农的违法所得27.824499万元,被告人刘健的违法所得23.757988万元,被告人周兴礼的违法所得38.78267万元,被告人刘端英的违法所得48.4056万元,返还集资人。 据法官介绍,对于非法集资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转移资产,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损失的必须严厉打击;能积极退赃,尽量挽回群众损失的,依法从轻处罚。 (原标题:湖南非法集资案遭顶格判罚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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