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去哪儿自身的搜索市场和与百度达成的多项“独家”协议,去哪儿网实际上已触犯了《反垄断法》的“红线”。 事实上,早在2011年,当百度入股去哪儿后,就有有人撰文指出,“去哪儿的选择可谓一石三鸟,但对于百度而言,这或许触犯了《反垄断法》百度参股去哪儿,或已触犯《反垄断法》。” “百度和去哪儿都是搜索引擎,百度已拥有7成搜索份额,符合‘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如果真如媒体所言,‘出资1900万美元’收购去哪儿股份,及2011年7月‘百度斥资3.06亿美元投资去哪儿网,并获得62.01%去哪儿网股权,从而达到控股地位’,那么,百度对于去哪儿的收购,完全符合《反垄断法》对于‘经营中集中’的描述。”该人士认为。 所谓“经营者集中”,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合并,控股,资产方式获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合同方式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影响力,就是通过收购和控股控制同行企业。 对此,该人士还认为,当时收购对于去哪儿的竞争者 “艺龙”、“酷讯”、“携程”、“爱帮”,也都是“间接受害者”。 事实上,艺龙前CEO崔广福2011年谈及去哪儿网与百度的联合时也坦言,“希望两者的联合不会使百度的搜索结果具有倾向性,从而操纵垄断市场,影响和伤害到消费者和广告主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