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2月10日讯】(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聂国春)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章某某、章某、刘某、刘某某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最高可以赚到1040万元”美梦破碎的同时,等待章某某等4人的,是两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传销化名“自愿连锁” 2010年6月,章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组织。根据章某某的交代,该组织不经营任何商品,也不对外从事任何有偿服务,自称“连锁经营”、“纯资本运作”,“投资3800元购买1份份额,最高可以赚到381万元,投资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最高可以赚到1040万元。” 该组织以本人所购份额和其直接、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购买的份额累计计算,作为计酬返利与级别晋升的依据,实行“五级三阶制”。累计份额1-3份为业务员,4-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级别越高获利越多。一次性申购虚拟份额21份(第1份为资格股3800元,另20份为股份,每份3300元),直接晋升为主任级别。该组织要求新人加入时须缴纳7万元,其中69800元为21份申购款,200元办理组织内通话手机卡及缴纳话费,一星期后返还本人19000元,另50800元由其上线人员按规定比例逐级瓜分,其中近三代老总每人获利9650元。 法院查明,该组织对人员按组和体系划分,在组内老总级别当中设置一名区长和六名总监,管理组内人员和事务。一个组有若干个体系,每个体系有一名直接老总负责,下面设置六个职位负责管理体系内人员和具体事务。区长抓总监,总监抓直接老总,直接老总抓总管,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保密。该组织还通过老总会、总管会、经理会、经理传达会、家庭会等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听取下级汇报,对业内的纪律、能力、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 下线反悔传销案发 加入该组织后,章某某在长沙发展了徐某某、黎某加入,为其直接下线。2010年8月,章某某跟随组织到河南省郑州市继续发展下线。2010年12月,发展了章某加入传销组织。2011年3月,章某又先后发展刘某、郭某某加入该组织。2011年5月,章某、刘某二人发展刘某某加入。此后,上述4人又发展多名下线。 就在4人疯狂发展下线的同时,长沙“自愿连锁经营业”因2000多人被骗加入、涉案1000多万元被公安部列为2010年“11.13”传销大案。2011年9月,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33名“11.13”组织领导传销团伙案成员移送检方起诉。2012年7月,上述33人一审因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获刑。 2012年9月10日,章某下线王某某等人将章某扭送到安徽省舒城县公安局。同年11月,刘某、刘某某先后到舒城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章某某在江西省崇仁县被抓获归案。 舒城警方的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9月10日,章某某、章某、刘某、刘某某四人在该组织内均为老总级别。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15人,在该组织内先后担任总管、直接老总等职务,并负责过组织内申购资料的收集和相关财务工作。章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2人,在该组织内先后担任总管、直接老总、配合总监和总监等职务。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3人,在该组织内先后担任总管、直接老总、配合总监等职务。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8人,在该组织内先后担任总管、直接老总、配合总监等职务。4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均在3级以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均在30人以上,各人均获取数额不等的非法利益,总金额近200万元。 法院严刑震慑罪犯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章某、章某某、刘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时认为,四被告以资本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 2013年9月11日,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处上述4人两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5万元,并对查获的奥迪A6轿车、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章某某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量刑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从轻处罚。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章某某未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章某某与其他被告人虚构“自愿连锁经营”行业,以纯资本运作和短期内暴富为诱饵,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自愿连锁”传销组织覆灭记)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