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9月29日讯】(新浪潮)双方当事人因传销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性质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详细分析《谢永春、范安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就可以确定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谢永春、范安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范安琼替谢永春垫款5万元,范安琼索要欠款,而谢永春认为欠款直接转入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涉嫌传销犯罪,其不承担还款义务,二人产生借贷纠纷。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因传销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性质为非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范安琼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时华林未涉传 判谢永春还款 新浪潮记者了解到,上诉人谢永春因与被上诉人范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华林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为直销企业,直销许可证号为第58号。范安琼系华林公司会员。2016年,范安琼为谢永春垫付会员费5万元使之成为该公司会员(推销员),该款于2016年9月18日从范安琼个人账户转款5万元至华林公司推销员陈天琼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2016年11月25日,谢永春向范安琼出具借条:今借范安琼5万块¥50000.00做酸碱平事业,兹定于2017年尽早归还。此后,谢永春在华林公司网络平台上即拥有了专属会员账号,谢永春分批将账户上的货款全部提取为产品,用于自用。 范安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谢永春向范安琼偿还借款伍万元整。2、依法判令谢永春按照年息6%标准向范安琼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判令由谢永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范安琼为谢永春垫付会员费5万元,将该款转账至华林公司,谢永春随后给范安琼出具对应借据,并领取华林公司价值相当产品自用,双方借款意思表示明确,借贷关系成立。谢永春应偿还范安琼欠款5万元。谢永春辩称,其系被迫出具“借条”,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且认为华林公司系传销公司,涉嫌犯罪。经查,华林公司在一审判决时仍为直销企业,无证据表明其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传销组织,故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范安琼主张按照年息6%支付逾期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故此,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谢永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范安琼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的标准向范安琼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3元,由谢永春负担。 谢永春不服上诉,认为华林公司现已被认定为传销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员都被刑事拘留,其出卖的产品系三无产品,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因传销产生的债务纠纷 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审期间,谢永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笔记1份、网络打印件3份、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拟证明华林公司涉嫌传销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已经被逮捕。经质证,范安琼认为华林公司是直销或者传销的定性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的成立,谢永春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谢永春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19年2月18日,华林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新浪潮记者此前报道,商务部6月10日公布信息显示,权健、华林涉嫌传销犯罪且未按程序复核登记。华林涉传的确是事实。而华林涉传的证据,直接影响了本次民间借贷的纠纷的最终走向。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范安琼因发展谢永春成为华林公司会员而获得提成(范安琼称获得6000多元推广奖,谢永春则主张范安琼应获得8000元提成)。 法院认为:2019年2月18日,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华林公司的刘德林,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批准逮捕。其他相关成员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批准逮捕。华林公司涉嫌传销犯罪,传销系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该案中范安琼为谢永春垫款的目的在于让谢永春加入传销组织并从中赚取更多的提成收入。双方当事人因传销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性质为非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对范安琼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谢永春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范安琼的诉讼请求。 浪潮菌说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给他人时,一定要问明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并应当在借条中注明借款的合法用途,否则将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另外,现在的传销形态已经不局限于现实生活中的传销,正逐渐转向传播途径更快、更广,受害群体更加众多的网络传销形式,但不论其表面形态如何变化,但只要符合“金字塔”式的形式,则基本可以认定为传销组织,为法律所禁止,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市民还是要捂紧自己的钱袋子,谨慎参加各类投资活动,以防上当受骗。 (原标题:借款给下线加入华林,钱能要回来吗?二审法院:不管!)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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