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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观察:某些企业“直销”有法律依据吗?

时间:2011-06-15 06:00来源:直销报道网 作者:本站观察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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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报网北京6月15日电(《直销报道网》观察员)最近,本站不断收到网友质疑几家与直销企业实行“战略合作”的公司的“直销”行为。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并为了对整个直销行业负责,本站采编人员重新学习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向直销监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了法律和政策咨询,得出的结论是目前某些企业开展的“直销”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某些企业现在采用的是直销模式,但其目前不是直销企业。

某些企业目前的营销速度非常快,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运用了直销模式的结果。但是,这些企业绝对不是一家直销企业。凡是要做直销的企业,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必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为直销企业。这一规定《直销管理条例》在相关的条款中讲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无需在此重述。那么,这些企业现在运用的直销模式有没有经过商务部批准呢?答案只有一个:没有。所以,很明确地说,他们不是直销企业。

这些企业有的是生产排毒产品的,有的是生产水机的,有的是生产竹纤维产品的,有的是生产老年保健品的。在以前开展的经营中,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涉嫌过传销,被工商、公安处理过。现在,与直销企业实行“战略合作”后开展直销,其涉嫌传销的风险依然存在。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他们目前不是直销企业。

其次,某些企业与直销企业的“战略合作”,并没有改变其不是直销企业的现实。

正因为不是直销企业,所以这些企业开展直销一直是诚惶诚恐。为了改变这一尴尬局面,他们先后找了一些直销企业进行所谓的“战略合作”。我们认为,非直销企业与直销企业合作不是不可以的,关键是合作什么内容。如果非直销企业想做直销,与直销企业合作必须让直销企业控股,成为直销企业的子公司,这样才能进入直销领域。但是,某些企业与几家直销企业的“战略合作”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成立一个所谓的“营销体系”。这样的合作,这些企业还是不能进入直销领域,因为从法律法规的要求看,从公司的人财物结构看,这些“营销体系”的名称虽有直销企业的名号,但本质上并不属于直销企业。所以,他们与直销企业的“战略合作”,并没有改变其不是直销企业的现实,他们现在的“直销”不是而且也不能代表直销企业的真正直销,直销企业也不会概括承受他们与自己不同的“直销”行为。所以,一旦这些企业的所谓“直销”被查处,直销企业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

第三,某些企业的所谓“直销”应该有涉嫌传销之虞。

既然这些企业不是直销企业,所谓的“战略合作”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不是直销企业的现实,那么,这样的所谓“直销”就有涉嫌传销之虞了。

《禁止传销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某些企业目前的所谓“直销”行为就符合传销的要件。本站记者了解到,这些企业的“直销”是以发展人员进行的。他们的产品虽然有独到之处,但是,依靠“拉人头”的方式,与直销企业抢直销队伍,这就是传销过程中的一种常用手段。同时,这些企业实施的是团队计酬方式,而且进入的门槛和产品的价格都畸高,根本不是一个真正直销企业所应该做的行为。所以,这些企业的所谓“直销”已经有涉嫌传销之虞了。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这些企业从事所谓“直销”的人数,要比有些直销企业还要多。如果一旦他们的“直销”被政府监管部门查处,那么多经营商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可能要出大的社会问题。实际上对这些企业的“直销”行为,已引起国家直销监管部门的高度注意。在下半年的“打传规直”中,政府直销监管部门一定会对某些企业的所谓“直销”问题有一个权威的说法,广大的经销商将又要面临重新选择的困境,甚至还会引发“群体事件”。希望政府直销监管部门尽早解决这一问题,以避免广大经销商经济损失的不断扩大。

对某些企业的所谓“直销”,本文没有直接点名,但对他们的发展走向,本站将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会继续关注,在必要的时候将会直接点出某些企业的“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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