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月29日讯】(中国经济网)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个人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事实中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原标题:两部门:加强食药安全执法 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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