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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太平洋无罪 审计为定罪造虚假数据(13)

时间:2013-01-30 18:09来源:陈有西博客 作者:陈有西博客 点击:
主持:陈有西,一级律师,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起诉书两点存忧陈有西曝审计为定罪造虚假数据 赵恩峰:北京

 

主持:陈有西,一级律师,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起诉书两点存忧陈有西曝审计为定罪造虚假数据 

赵恩峰:北京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第三被告辩护人

我就刚才阮教授提的问题———关于渠道商推广利润来源于何处?作一一介绍。这关系到本案的定性问题。我觉得胡钢老师说的很重要,需要一个数理模型来加以说明。本人参与了案件的辩护,在法庭上我做了一个数理模型的PPT,下面简单的给大家做汇报。

这里是一个数理模型。假如最大渠道是全球商,最高形成的推广联盟、消费联盟也好是最高的渠道,比如说全球7000万保证金,签订合同以后,他负责推广责任,把7000万推广责任,向更细度转移,当他在单位时间内,自己的保障责任完成,其他的渠道商都会将保证金交到太平洋网,就会有另一个替代保证金7000万交到这里,原先交的全球商就可以将自己的保证金取回,但是他的渠道商地位不变。到最后发生稍微的变化,大的保证责任,细化为小的保证责任,最后最低一个渠道商的概念,它是7000元保证金,不能再招商?而是保证消费责任,他必须自己和宣传网站产生免费注册会员,到网站买货。免费会员,不用交任何费用,到网站买货就行。

达到保证责任完成7000元,他也可以成为渠道商。当买的货自己和自己组织免费会员到网站买的货,达到7000元,返利积分达到目1000PV,视为保证消费责任完成。这样,就必然会有无数自然消费者到网站买货,货上边每个商品都有网上明示的返利点数,当返利数达到1000PV,保证金就全额退还给他。

以太平洋网站的一个独立推广系统—全球渠道为例说明。一个全球渠道商上交7000万元保证金去推广网站,他就会在合同的约束下履行自己的“保证推广责任”,去推广更多的渠道推广商加入太平洋网站,替代自己去完成承诺的推广责任即保证责任转移(又叫PV的批发转移)。

推广成功,购物网上出现了置换的7000万,供货商每月结算。同时按照电子商务平台合同的约定,供货商把返利留在网站,通过太平洋网的返利,实际上这些利润最终分流到网上购物者和渠道商手中。从本金支付图,实际N个渠道消费。一个全球商的保证责任,转移保证责任会产生更多的渠道商推广,更多渠道商早晚会落到最小的保证商,就是保证消费,保证消费和实际消费者,联合产生自然消费,商家货物后边返利,返利数达到保证金数额的时候保,证责任完成。推广最终获利来源,所有本金返还以后,从供货商的供货智中,实现了向网站支付答应给消费者的商业利润。

以最简单理想化推广状态加以演示:为便于证明,将保证金返还和利润推广支付分述:  

1个7000万保证金推广商履行合同推广10个700万保证金渠道商,当10个700万即7000万保证金依合同关系交到太平洋网站时,7000万保证金推广商视为完全履行保证合同,依合同收回自己的7000万保证金。这时网站上存有10个新推广商共计7000万的等值保证金。同样,10个700万保证金推广商推广100个70万保证金推广商时,700万保证金推广商完成保证责任,收回保证金;网站上仍存有100个70万即7000万的保证金。以此类推,最终推广形成10000个7000元的保证金推广商;该级别推广商的保证责任发生了变化,由“推广保证责任”变为“消费保证责任”,即7000元保证金推广商须自己消费和推广免费会员消费。当他们到网站上自然消费购买货物的返利总和达到7000元时,其保证责任完成,并收回保证金。这时网站就会从供货商返利中得到7000万元返利。该7000万元供货商返利按照网站对不同保证金推广者事先约定的分配拨比率进行共计91%的分配。

由此清楚的看到:

1,保证金本金返还能够依合同兑付。

2,推广商推广利润最终来源于供货商支付给太平洋网站的消费返利,而整个流程在合同和保证金的作用下是必然而确立的结果。

3,推广利润的支付使用了太平洋网站资金的流动性,而太平洋网站依据BMC电子商务模式产生了越来越大的资金池,用流动性支付是科学,可靠的。

阮齐林:传销的核心就是两点:第一,靠“拉人头”获利。第二,形成“层级”获利机制,上一级不仅从“下线”获利,还从“下线的下线获利”,这样的依层级提取收益的结构,使上线通过发展下线可以产生几何级数的收益,从而进一步激励加入者发展下线即“拉人头”。如此循环,刺激支撑传销活动发展。

传销获利模式派生两个特点:第一销售是“空的”,即没有商品购销的实际内容,或虽然有商品购销但价格与价值严重脱离,商品只是“道具”。第二带有掠夺性,因为上线根据层级以几何级数无穷“吃”下线,获利巨大,具有掠夺性质。传销这两个特性导致对社会经济秩序有危害。

我们脑子不是数学脑子,搞不太清楚。或许参加进去、体验一下就清楚了。对获利机制,还没有完全弄明白,很难判断性质。

就本案而言,太平洋网购存在商品交易内容获取PV返点的部分,因为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或货真价实的商品交易,消费者每付的一分钱,都拿到了对价的商品,显然不是传销,而是促销的手段。

不过,《起诉书》中指控,存在这样的情形:没有实际购物仅仅交“保证金”就可以获得“渠道商”资格,并且“渠道商”随着保证金金额增加而获取更高PV返点。如果存在这种现象,如果这“保证金”缴纳以及“渠道商”高返点待遇的取得与商品购销脱节,那么,可能有“拉人头”嫌疑。因为我对太平洋购销模式我还没有了解透彻,没有看清里面是否存在“层级”性,即上线是否从“下线的下线”获利,如果有层级性,则跟传销近似的地方;如果没有层级性,至少目前谈不上传销。

陈有西:供货商和销售商、消费价格之间,会产生利差。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层级,只有消费积分12个等级差别,买1万和买12万返利级别不一样。现在控方将这种消费返利差别,直接理解为是人头层级,同时认为,渠道商赚的就是别人后交的保证金。从这个模型,可以清楚地看出,每个人的保证金都不可能被移用侵占,一直在他自己的账户上。只要公司不倒闭,都能够保证购物消费。而渠道商完成推广任务后,只是取回了自己原先交的自己的保证金。而不是别人的保证金。

阮齐林:就我们了解传销基本的特点,第一是拉人头,第二层级性。上线吃下线,还吃下线下线,刺激不断发展下线,容易导致资金链的崩溃。就这个模式来看,目前没有看出层级性,没有层级性应该不属于传销。但是有一点,任何一个政府都是很担忧,就是巨额的保证金,公司可以支配,如果巨额的保证金,突然出现血本无归,百姓就会在法院门口骂你。

刘仁文:阮教授是刑法专家,我非常尊重他的意见,他在这方面非常有权威。好多案子,他论证过我们才放心,关键问题不回避。

王健:是不是有这样规定,我成了一个会员,我发展一个会员,他会员消费PV值我能有一部分?我发展会员消费PV值,在我里边能不能有?

陈有西:总渠道商可以理解为自己的PV值,享有大商的优惠级别。但是返利不能重复计算。相当于我们80年代国外企业先拿订单,你拿消费订单越多,总量越多,折扣率越高。比如我做房地产,我做很大的小区,买一栋楼多少折扣、买一个单元多少折扣,不可能买一层楼一个人住,肯定卖给别人,这种优惠值之间就有差值。一块作为你年销售总量算,折扣都享受到了,但是返回利润这一块,直接返给购物者,跟大渠道商没有关系。

王健:虽然不是人的层级关系,很可能是有量的层级。

阮齐林:这个《起诉书》里边就两个东西令人担忧,第一个是巨额保证金安全,第二个,只有100多人靠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成为渠道商,其他都是“空的”(仅仅交保证金获得渠道商待遇)。有真实商品交易而形成的渠道商待遇以及获得PV返点,这不是问题。

陈有西:《起诉书》这个数据是审计中故意搞错的,也是为了定罪需要而受侦查观点的影响出现的虚假数据。法庭调查中我们已经指出了这个问题。实际上通过消费实现返利的有13000多户。有很多是既交保证金又进行直接消费实现了返利条件。而且,这个网的积分是永远不过期的,随着时间的延长,直接消费达到7000元的人会越来越多。像去年光棍节一天某购物网网上购物191亿,直接网上交易量是非常大的。目前个人交易额每个月2亿左右。卖东西是这样,包括手机充值,太平洋网上手机充值量,已经相当于江西省移动、电信、联通地面充值总计还多。因为100元只收97元,有3元的让利,手机用户都选择太平洋网来充值。100块手机话费充进去,太平洋97块,把1.5块直接让给消费者,另外1.5块利润,消费到PV值1000的,也还给你。虽然这个利润很小,但是基数非常大。现在这个网直接消费者已经有676万,以后实现直接消费积分1000PV的会更多。▲

责任编辑:朱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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