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二】个别志愿者将反传销当商机如何规范发展 部分反传销志愿者为了维系团队运行,收取一部分费用的办法,让极个别的人看到了“商机”,把这当成赚钱工具,各色人等混杂其中,给反传销志愿者群体带来不良影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反传销人士说,一些反传销组织利用家属急切心理乱收费,报出了上万元的高价;在解救人员的过程中,一些公司专门找收费的定位公司,用手机定位等技术手段找到人;一些组织在反传销中使用暴力殴打、交换人质等手段。这其中不少是违法行为,涉嫌诈骗、非法拘禁等,让反传销志愿者群体蒙羞。 反传销行业何去何从?“规范化的基础上,政府购买服务,为老百姓分忧。”李旭认为,反传销民间组织各自为政,十分混乱,政府可以提供一部分资金,制定出统一规范的救助标准,政府买单,不再向求助者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一名工作人员承认,民间反传销组织经常给工商系统提供一些线索,有些还协助工商、公安破获了一些案子,客观上给反传销工作带来一定的益处,“工商系统也曾有人提出过‘能否收编’的话题,但一方面限于经费问题可行性不大,另一方面考虑到这个队伍人员参差不齐,这个话题就没再探讨了。” 据省外媒体报道,北京平谷区工商分局在打击传销组织的过程中,就曾邀请传销志愿者加入打“心理战”,取得一定成果。 【困惑三】传销组织者“隐身”斗法法律操作性咋增强 反传销这么多年,为何久反不绝?李旭认为,这与传销头目反调查能力强等有关,更重要的,与法律法规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等因素有关。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李旭说,实际上,新型传销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很清楚法律规定,并一直在规避这个条款,成员之间几乎不跨层级来往,一些组织者做不到“三十人、三级”的标准就“隐身”,再加上网络传销等新型手法层出不穷,参与者最多接触直接上下级,原有的法律法规“力不从心”,他们即使向相关部门举报,也多为遣散了事。 据四川公安一名经侦民警介绍,除了“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一般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省工商局直销监督管理处处长黄鸣认为,查处传销的手段有局限,工商部门只能冻结传销组织的公司账户,对于组织者的个人账户则无权处理,这样就很难查到传销组织的违法所得。法律滞后直接影响执法效果。目前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案件的法规依据为《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起点高且自由裁量弹性大,工商部门执行起来难以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