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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茅:深化改革 创新监管 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3)

时间:2016-10-28 09:27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中国工商报网 点击:
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商事制度改革带动了我国营商环境持续向好。目前,改革正处于从放活向管好推进的重要阶段。这就需要

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商事制度改革带动了我国营商环境持续向好。目前,改革正处于从“放活”向“管好”推进的重要阶段。这就需要我们加快转变职能,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第一波商事制度改革侧重放活市场主体,为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动力和潜力;第二波改革重点在创新监管机制,为经济增长提质增效提供环境保障。“放管结合”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放权是“破”,重在释放活力,监管是“立”,重在规范秩序。只有管得更好,才能放得更开,只破不立,就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简政放权的正能量就可能打折扣。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事前审批要多放,事中事后监管问责要到位”,首次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首先,要推动事前监管更加宽松简明。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手续繁、效率低的审批过程,既限制了市场活力,又增加了行政成本,容易形成寻租空间,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本届政府大力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已经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618项,精简了85%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只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生命财产安全、有限资源开发等领域保留部分审批事项,真正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同时,宽松简明的事前监管离不开明确的市场规则,政府应当把精力从原来的审批监管,更多地转到制定规则和标准上来,明确“负面清单”,引导市场有序准入,立好市场活动的“指示牌”,使企业行为有遵循、后果可预期,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制度保障。

其次,要提升事中监管的有效性。在大量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之后,为有效防止监管真空,应当及时跟进事中环节的监管,保障市场有序运行。相对于事后惩戒,事中监管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和动态管控,“治病于初发”,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尽早控制危害结果。相对于原来审批式的静态管理,事中环节应当强调对交易行为的动态管控。遵循适度和间接监管的原则,注重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更多地采用双随机抽查、信息公示、数据监测等手段,通过信息公开实现协同监管,主要根据社会举报启动监管,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影响和干扰,更好地适应有限政府和高效监管的要求。

事中监管还需要兼顾成本和效益,把是否有益于激发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安全消费、扩大就业创业等,作为进行市场监管的衡量标准。如果一项监管措施,不能产生积极的经济社会效益,就没必要继续实施。监管中,需要清晰界定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职能,将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放手交给市场,适度放松对价格、经营资格等经济领域的监管,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消费维权等社会领域的监管,力争以较低的监管成本,实现最优的管理效果。

最后,要发挥事后监管的震慑约束作用。事后监管,是政府对各类市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的活动。对于不同性质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罚款、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惩治手段。对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公平竞争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等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严字当头、重点打击,让违法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形成高压威慑,有效维护法律权威和市场秩序。“知危方能慎行”,震慑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触及了违法者核心利益。事后监管要发挥信用约束的作用,对严重违法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施统一的“黑名单”管理,公示其行政处罚信息,在市场准入和交易活动等方面进行限制,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

法治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支撑,只有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才能使监管活动于法有据。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确权责法定。坚持依法履职,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执法队伍融合,凝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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