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1月22日讯】(中国消费者报)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直销培训的主体是直销企业,客体是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培训内容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表现形式是培训活动。 “产品介绍会”是不是直销业务培训? 但在实际监管中发现,符合上述限制性规定的直销培训非常少。直销企业大量的活动是以产品推广会、业务沟通会、企业年会、产品讲座、美容讲座、营养讲座等形式出现,这些活动与直销员的个人推销构成直销经营的主要手段;而这些活动应为直销法律法规所规制的。 《广东省直销培训管理指导性意见(新)》(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直销培训,既包括直销企业对本企业直销员和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直销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也包括对直销员、拟招募直销员以推介直销产品、介绍直销方式、宣扬直销企业、讲授直销技巧、分享直销经验等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培训、会议、讲座等活动。”同时还规定,“本意见适用于已取得广东省辖区直销经营区域许可的直销企业在获批区域举办的直销培训。 直销企业在开展直销培训时,应遵照此意见并向工商部门报备。直销企业未获得广东省辖区直销经营区域许可或在非获批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展直销培训,工商部门也不受理其报备”;而广州作为试行地区,严格执行该《意见》。 在执行过程中,大部分的直销企业理解并遵守上述规定,但也有个别未取得广州直销区域的企业在工商部门明确答复不同意其会议申请的情况下举办了所谓的“产品介绍会”,辖区工商分局依法对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不过,虽然该案事实比较简单,现场证据也较充分,但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却引发了监管部门对直销法规理解和运用的争议和思考。 争议焦点在于该直销公司举办的“产品介绍会”是不是对直销员业务培训,能不能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