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素致传销禁而不绝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曾多次呼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解决传销顽疾,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他在全国两会上也曾提出议案大声疾呼。 秦希燕告诉记者,尽管现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但是由于对非法传销参与者缺乏严厉、强制性的法律打击,缺少打击操作层面的规范指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安排、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增加了执法部门打击、取缔的难度,容易形成各部门互相推诿、执法消极局面;再加上传销组织驱散难、非法传销取证难以及缺乏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缺乏有效制止和查办经济违法行为的强制手段,导致非法传销禁而不绝。 “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秦希燕坦言,当前,对传销的打击主要由工商行政处罚和公安刑事追诉两部分组成。前者依据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但因工商部门没有侦查权,取证困难;后者依据的是刑法第224条,但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是三级以上并发展30人以上,入罪起点设置过高,导致刑事责任追究难。 对此,董邦俊表示认同。他说,由于刑事立法存在适用困难,对传销活动犯罪惩治不力。虽然刑法中规定了传销活动犯罪,但是,如何对该罪进行定罪量刑存在一定困难。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惩处幅度太轻,犯罪成本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敢于冒着刑事追究的风险。 董邦俊告诉记者:“各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犯罪上仍然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从当前传销犯罪的发案情况看,各部门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如就业信息的发布与规范、电信网络信息的管理、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的侦办、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等,都还没有形成共同的运作机制和运作平台,传销活动犯罪处于管不了或者无人管的状态。 董邦俊补充说,缺乏应对传销活动犯罪的长效机制,执法与司法不能跟上传销犯罪的形势。传销活动犯罪分子不断地翻新花样,改头换面,然而执法者与司法者没有与时俱进,对传销活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使他们容易逃脱法网。 “此外,受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传销人员既不想付出资金又不想付出劳动,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思想使他们想尽办法多骗些人加入传销组织。”秦希燕说,严峻的就业形势、沉重的社会压力促使某些人成为传销的主力。 “参与传销人员被洗脑,不认为是传销,是打击传销的难点所在。”宋利红告诉记者,打击处理力度不够、处罚较轻以及各地打击力度的不统一,某种程度造成了传销的不断外溢、转移、蔓延。 宋利红说,众多的传销行为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只能采取罚款、没收、解散、遣返等措施,但传销犯罪本质上是人传人的问题,恰恰工商部门无法对涉案人采取措施,导致遣而不返、解而不散、转移再聚;公安机关只能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广大的参与传销者无能为力。众多的参与传销人员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这些人员会转移阵地另起炉灶、改头换面继续从事传销行为,这些人员反而成为了传销的传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