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处罚须给理由 经营者应免受欺压 现有法律是否对不正当竞争有所规制? 薛军认为,谈论公平竞争的电商环境,不能忽略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否则就不能完整理解营造公平电商竞争环境的内涵,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能在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免受强势平台企业欺压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薛军认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更多关注的是那些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平台,可能会滥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当地对平台内的中小商家进行经济上的一种欺压。 “这才是第三十五条设定的典型的适用场景,因此对于三十五条未来的适用以及对它可能的执法的相关的构成要件、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该回归到保护中小经营者主题上来。”薛军说。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执委会今年8月发布消息称,欧盟有关在线平台与商业使用者间关系之法令将于2020年7月12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令将确保未来欧盟业者利用在线平台时,将能获得清楚使用规则(如搜寻引擎排名)与条件等信息及更有效争端解决机制,促使欧盟单一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更为公平透明,由于良好竞争环境带来更多在线平台使用业者,提供更多产品服务选项,欧盟一般消费者亦将因此受惠。 在薛军看来,欧盟这一指令值得借鉴。薛军说,这一旨在提升公平性和透明度的指令,对于以下行为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处罚措施如封账号等,要给出理由。这是构建公平电商环境非常主要的部分,因为平台非常强大,相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优势地位,容易设置较多苛刻的条款。 监管秉持包容审慎 建立长效持久机制 对于电商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竞争问题,监管方面该如何应对? 于凤霞说,在新业态领域,监管的总体原则是包容审慎,但包容审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监管,因此监管是必须的。“新经济发展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对看不清、认不准的情况要再等等,那对看得清的新业态呢?尤其是电子商务经过20多年的发展,的确到了应该很规范的时候。”于凤霞说。 于凤霞认为,具体可从三方面改善电商不公平竞争的环境。一是强调社会共治,由于互联网平台掌握了大量的数据、技术等,在一些重大事件中能迅速发挥巨大的作用,跟政府形成一种联动协同机制。未来,这种联动协同机制可落实为一种可持续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制度。二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组织的作用,由于互联网是横向的,目前第三方组织非常少,但在新业态领域,要发挥领头企业的作用,强化调研。三是引入信用治理,可以考虑把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为企业的信用记录要记录下来,未来企业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可作为区别执法的重要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战略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认为:“政府需要监管很多问题,但是政府资源有限,没有人力、技术能力来支撑所有问题的监管。因此监管不应是政府单方面进行,而应借助多方力量,如企业的自我监管以及第三方力量,这样才能建立更加长效和持久的监管机制。” (原标题:专家建议:改善电商环境需建政企协同治理机制)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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