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非法集资定义及适用范围。借鉴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准确界定非法集资行为,解决了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定性、防范和打击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建立职责明确、协同配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强调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有利于强化工作领导和保障。 三是强化预防监测机制。突出关口前移、防范为主的原则,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金融机构防范、宣传教育等职责,有效发挥各方面力量,加强源头防控、打早打小。 四是完善处置手段和措施。赋予地方政府行政查处权力,明确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将有力推动行政处置工作。规范资金清退程序,明确清退资金来源,便于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从全链条治理的角度,对非法集资人、协助(包括代言、站台等)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责任主体明确严厉处罚措施,能够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这两年围绕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大家都有深刻感触,就是对非法集资这类案件在具体侦办、处罚环节存在大量法律障碍,对于民间借贷主体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以及最后的判罚存在较多问题,特别突出表现在认定和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在现阶段,特别是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在这种背景下,在针对当前民间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这个法律法规的出台很有价值,也非常急迫。 上述内容中提到,“赋予地方政府行政查处权力,明确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对此,尹振涛认为,此前很多民间集资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所以在出现风险事件后,司法才能介入,此时往往已经造成一定损失。政府的行政化手段事实上更加突出“事前”,在审批、批准、运营当中出现问题、发现风险时,可以通过政府行政手段介入。 在尹振涛看来,政府行政化手段突出的特征是,一是在准入和审批上,会更加的明确和严格;二是在日常的监管和风险预警上,会更多地体现政府的作用;三是除了法律之外,还有一个行政化的手段进行一定兜底和处置,特别是处置的引导,以前的处置主要就是司法判决,而通过行政化手段可以尽可能降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