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月16日讯】(综合中国政府网)时光如梭,迎来2020年。在市场监管方面,有哪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呢?快来看↓↓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涵盖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内容非常丰富,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明确各类主体的行为边界,推动创新监管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有了新规则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办法》在“一部规章管投诉举报”的基础上,明确“投诉举报两分法”。规章明确所有市场监管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均可适用行政调解,包括公平竞争、食品、药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计量、认证、检测、价格、知识产权等。 引发关注的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非禁即入,外商投资法配套条例来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将取代《外商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本法的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定外资在中国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成为市场关注的三大亮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新办法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监管全面整合,强化了监管部门分工与协调,严格限制重复抽查,增加抽检分离制度,在诸多方面有了变化,比如网络抽样(可买样)、换机构复检、后置样品确认环节,又如事先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不再使用“批次”的概念、拒绝监督抽查可罚三万等等。 随着新办法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费品召回新规定实施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消费品召回既约束生产者,又保护消费者,对于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定制定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产品质量法》,从而有了诸多突破。新规定将召回扩大到全部消费品,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召回规定》对缺陷的定义有所变化,取消了目录管理,细化了生产者、职能部门的责任,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报告义务、召回时限、召回计划、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操作作出了具体要求,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等,可以说覆盖更全面、保障更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