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5月12日讯】(网络)近日,针对有关省级局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认定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进行了研究和答复。 国家药监局指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根据法规立法原意和监管实际,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其中,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考核其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督促其依法履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原标题:国家药监局复函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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